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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翔通”的投资额度没有限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债券是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和流通的各种债券。
为规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6月7日。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和合作,保护境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互联互通,买卖在两个市场流通的债券(以下简称“债券通”)的机制安排。“邦德通行证”包括“北行通行证”和“南行通行证”。
本办法适用于“北环线”。“北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在交易、托管和结算等方面的互联机制,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南行通道”的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北行快线”应符合两个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应符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要求和业务规则。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标的债券是指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和流通的各类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其他机构可以代表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北环线”没有投资限额。
第五条经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托管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记录所有名义持有的债券余额。
境内托管人为境外托管人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境外托管人为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和托管。
境外托管人为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等于境内托管人为其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
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购买的债券,应当以境外托管机构的名义登记,依法享有债券权益。
本条所称名义持有人,是指由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债券的机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北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认购。境内外托管人应建立良好的联系,确保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后及时对债券持有人进行登记和托管。
第七条境外投资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并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上与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应将交易结果发送至境内托管机构进行结算。
第八条境内托管机构应当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和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连接,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和境外托管人提供债券账户。
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境内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结算服务。
境外托管机构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资金账户办理凭证式资金结算。
第九条境内外电子交易平台和境内外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投资者的交易、托管和结算数据。下级托管机构应将托管结算数据逐级按时上报给上级托管机构,下级托管机构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境内托管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电子交易平台与托管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第十条境外投资者可以用自己的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外汇资金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的人民币清算银行和获准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在香港交易的境外人民币参与银行(以下简称香港清算银行)进行兑换。由此产生的香港清算银行的地位可以在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上拉平。
利用外汇投资的,原则上应在其投资债券到期或出售后转回外汇。
第十一条使用外汇投资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在香港清算银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行快运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清算银行办理北行的外汇风险对冲业务。由此产生的香港清算银行的地位可以在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上拉平。
第十三条“北行快运”项下的资金交换纳入人民币购销业务管理。香港清算银行应遵守人民币买卖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管理、真实性验证、信息统计和报送等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自有人民币账户和买卖人民币账户进行适当划分。
当香港清算银行在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处于平仓状态时,应确保本机构相关境外投资者的资本交易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北行线”下真实合理的需求。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北航进行监管,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安排,共同维护跨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反洗钱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购销业务、资金汇划进口、外汇风险对冲、信息统计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监管机构的跨境监管及合作,以防止利用北行快线进行非法套汇及套利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及时获取北翔通海外投资者的数据。
第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和托管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北行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央行发布内地与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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