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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5号令

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六个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部实施的部分矿产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

6月7日,国土资源部部长蒋大明签署了《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发布了《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等省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贵州和新疆实行部分矿产资源原由国土资源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实施。

国土资源部部长签署第75号国土资源部令

《决定》共八条,规定了委托依据、委托范围、监督要求、有效期以及与现行法规的衔接。委托范围分为两部分:一是探矿权的委托范围,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等六种矿产资源外,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查审批和登记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二是采矿权范围,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超过10亿吨的煤炭和资源储量较大的煤层气、黄金、铁等17种矿产资源外,其他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和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实施。上述委托范围不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登记。

国土资源部部长签署第75号国土资源部令

《决定》强调,国土资源部要通过网上监督、随机抽查和全国矿业权统一编号系统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六省(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六省(区)国土资源厅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并加盖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专用章。同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委托行政许可实施年度工作报告。

国土资源部部长签署第75号国土资源部令

此外,《决定》要求六省(区)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规范勘查开发秩序,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建立异常名单和违法名单等措施,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探矿权、采矿权人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部长签署第75号国土资源部令

《决定》自发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任景熙

标题:国土资源部部长签署第75号国土资源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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