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406字,读完约9分钟
关于继续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局、委、办)和国土资源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就继续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的潜力所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关系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努力缓解我国日益尖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自2016年1月《意见》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主要职责,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资金筹集和整合困难等问题。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现阶段,有必要通过“花钱买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同时建立精确的补贴和节水激励机制,以免增加广大农民的负担,调动各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原则,着力深化农业供给体制改革,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把农业节水作为一项方向性、战略性事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完善支持农业节水的政策体系。
二是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
要遵循因地制宜、先行先试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先进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做好试点示范,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形成示范效应,逐步从点到面推进。
(一)将所有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纳入试点范围。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按照“十三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区实施方案(水农[2017]8号)的相关要求,“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的20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全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程建设与机制建设同步进行,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二)进一步扩大试点县的实施范围。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县(区、市)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改革实施范围,在全县范围内,特别是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逐点推进,加快改革步伐,力争在2020年底前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三)有条件的省在全省率先。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经济相对发达、工程基础较好、公众水商品意识较强的省份,应进一步加大改革资金投入,率先在全省(市)全面推进改革,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一些条件好的市县要在1-2年内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尽快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4)其他省份重点加强示范推广。目前,没有能力全面推进改革的省份,应该选择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地区,集中精力搞好改革试点,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全面推进。
(5)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提炼一些成功的改革方案、工作方法和机制设计,形成典型经验,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和推广,稳步推进改革。
第三,协调和支持体制机制改革
按照《意见》规定的改革任务,立足实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统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激励机制、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机制和用水管理机制,在不增加农民整体负担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节水的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明确农业水价成本核算和价格制定的原则和方法。改革地区应加强成本监督和审查,及时批准骨干工程和最终渠道系统的水价。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可根据项目投资预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暂予审批。在此基础上,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性、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制定农业水价改革方案,把握好水价的调整幅度和节奏,使农业水价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全成本水平。县内农业用水条件和工程条件相近的邻近地区应加强沟通和衔接,水价的执行应尽可能统一。
(二)完善工程建设和管理保护机制。加大推进农田排灌工程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农田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标准应当统一。为了满足取水管理和计量收费的需要,经济适用的计量设施应当同步。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县(区、市),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如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1000亿斤粮田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应同时推进机制建设,并明确将计量设施建设及相关机制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内容。投资缺口大、短时间内难以安装计量设施的已建井灌区,可以探索“水改电”的方式做好计量工作。落实项目管理和保护责任,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保护。推进水管理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3)建立精确的补贴和节水激励机制。按照不增加农民整体负担的原则,要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的权益。在改革领域,要同时建立准确的补贴和节水激励机制。配额内的水价上涨将由政府补贴,并节省一些适当的激励措施;超额用水将不再补贴,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各省要加强对市县的工作指导,进一步加大和明确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规模,相关省级资金也要支持改革工作。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市县应多渠道筹集和落实奖励补贴资金,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优化政策设计,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
(4)强化水管理机制。要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用水户的农业用水权。按照适度、严格的原则,加强灌溉用水管理,及时修订用水定额。在稳定粮食产量和生产力的基础上,适度调整缺水地区的作物种植结构,提高耐旱品种的覆盖率。积极开展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建设,推进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加大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力度。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工业园区建设,并将节水机制作为重要评价标准。
第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要责任。根据钟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意见》要求,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负总责。已经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省要进一步做好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组织促进作用;尚未成立的必须在2017年6月底前成立。尚未下达总体实施计划和2017年实施计划的省份应细化实际年度计划,列出改革清单,并进行具体规划,必须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并按规定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和农业部(以下简称“四部”)。每年,四个部门将选择两个省进行重点对口联系,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将评价结果纳入粮食安全监管者责任制考核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改革台账、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四部门将定期总结各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参照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和排序,每年上报一次,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对改革薄弱、进展缓慢的省份进行提醒和督促。
(三)建立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指标的考核结果纳入中央政府水利发展资金绩效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中央政府的水利发展基金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补贴支出时,倾向于进行改革的地区。其他与农田水利建设相关的资金,如中央安排的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1000亿斤粮田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还将逐步完善资金分配机制,这将与各地的改革成果挂钩。省级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时,也要建立挂钩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领域的支持力度。
(四)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应重视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宣传和指导,加强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调动农民节水灌溉和节水技术应用的积极性,增强节水意识。要采取多种方式解读政策,及时宣传改革的经验和成效,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附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土地、资源和资源部
2017年6月6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周楠
标题:五部门: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地址:http://www.aqh3.com/adeyw/10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