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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2017年?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

为深入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固定资产使用收入折旧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基于固定资产使用收入的折旧方法》说明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标题: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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