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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2017年?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

为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基于无形资产使用收入的摊销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基于无形资产使用收入的摊销方法》说明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标题: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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