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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为了建立和完善天津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作,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天津市环保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有望提升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水平。
《意见》提出,应鼓励和推动以下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与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加工业、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制造业;具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学和制药行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材料的企业,以及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和二恶英排放的企业;环境保护部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环境风险高的企业。
据悉,在保险期间或合同追溯期间,保险机构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包括以下事项:第三方因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污染事故中,被保险企业为避免或减少第三方损害、挽救第三方生命财产而实际支付的直接、必要和合理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保险企业实际支付直接、必要和合理的费用,以减少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控制污染物的扩散,或清理污染物。
《意见》要求,为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与其他环境保护政策相结合,推进企业环境监管。将风险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将其作为企业参与创业评级、iso14000认证、上市融资等各种环境审计的重要内容。对投保企业实行优惠政策。
此外,环保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被保险企业申报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污染防治项目;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优先依法审批;投保企业在参与各类先进评选活动时,应优先考虑评级。严格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高环境风险和高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环保监管,加大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单位的处罚力度。
标题:天津:污染事故中第三方损失可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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