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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6月30日报道,为配合深圳证券市场登记结算系统优化二期工程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中关于限制性股票交易申报、质押登记方式和司法冻结生效时间的规定,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深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在申报类型方面,新办法指出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回购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质押释放申报、回购终止申报和违约处置申报。

深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新《办法》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质押管理采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合并方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质押注销登记的方式。质押登记处理后,标的证券的状态为已质押且未售出。除违约处置外,整合方不得申报和出售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或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标题:深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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