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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和预防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遏制和预防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月19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中国遏制和预防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部署,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控措施,取得显著成效。艾滋病检测不断加强,注射吸毒、输血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的检出率提高了68.1%,死亡率下降了57.0%。重点地区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全国疫情总体控制在较低水平。艾滋病感染者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少,基本实现了中国遏制和预防艾滋病的“十二五”规划。
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新旧问题和疑难问题并存,防治任务更加艰巨。仍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性传播已成为最重要的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者的感染率继续上升,被感染的青年学生人数迅速增加。卖淫嫖娼、合成药物滥用和不安全性行为等违法犯罪活动等诸多因素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增加了艾滋病传播的风险。新社交媒体的广泛使用增强了艾滋病易发行为的隐蔽性,频繁的人口流动增加了预防和干预的难度。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防控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控技术手段有限,防控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防控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因此仍有必要长期做好艾滋病防控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全面履行法定的预防控制职责,巩固现有的预防控制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预防控制的有效性,不断降低艾滋病的流行水平,保持人民群众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中,努力推进健康中国的建设。
(2)工作原理。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全社会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与科学防治相结合;坚持综合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3)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地提高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检出率,有效控制性传播,不断减少注射吸毒、输血和母婴传播的传播,进一步降低死亡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继续将我国艾滋病疫情控制在较低的流行水平。
1 .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超过85%。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监管人员、易感人群等重点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2 .男男性行为者中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疾病危险行为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药物维持治疗者的年新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3 .在配偶一方感染艾滋病的家庭中,配偶的传染率已经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已降至4%以下。
4 .超过90%的感染者和患者被诊断并知道自己的感染状况。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有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成功率在90%以上。与2015年相比,接受中医治疗的累计人数翻了一番。
三、防控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预警、感染风险评估、网上咨询等活动,提升宣传效果。
1 .群众宣传教育在继续实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公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宣传、网络信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引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应当让学生在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的专门培训。民族事务管理、文化、农业、科技等部门应当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支农惠农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引导和完善村规民约,倡导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需要继续实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年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2 .继续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对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要加强艾滋病感染风险和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患艾滋病的行为。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围绕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项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咨询机制,在高校开展艾滋病预防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应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预防和宣传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质检等部门应当利用机场、车站、码头、港口等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的教育内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合成药物和滥用药物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提高综合干预效果,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的传播。
1 .加强社会综合管理。要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艾滋病相关案件的报告和备案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容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药物控制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宣传、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和通信等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互联网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会媒体。
2 .专注于控制性传播。加强对易感人群艾滋病危险行为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的严重性,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等。,鼓励他们避免和减少艾滋病危险行为。工商、质检、旅游、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全面落实酒店等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和使用率。男性同性恋传播疫情迅速上升的大中城市应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交流、协作干预等联合防控工作,采取医疗、心理、社会和文化手段,探索适合国情的综合干预策略。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的家庭实施综合干预措施,减少家庭内传播。要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患者进行规范化诊断和治疗,为性病患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进行性病筛查。
3 .继续减少注射吸毒的蔓延。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力,进一步减缓新增吸毒人数的增长,把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减少艾滋病通过注射吸毒的传播。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控制吸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在回归社会中戒除毒瘾。对适合进行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及时转诊到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戒毒康复维护治疗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预防效果。在注射吸毒者相对集中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戒毒门诊或扩大吸毒点。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区域应继续进行清洁针头的更换。
(三)提高检测咨询的可及性和后续服务的规范化,最大限度地发现感染者,减少传播。
1 .扩大测试服务的范围。卫生计生、质检、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实验室网络的进一步完善,构建合理、便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并根据需要设立艾滋病确认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疫情严重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具备快速检测能力。所有发生严重疫情的地市级市县(市、区)都应有确认和检测能力。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快速检测点。检测机构应当主动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检测和咨询服务。在疫情严重的地区,艾滋病、性病检测和咨询应当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的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健康检查。公安、司法、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被捕人员和监管场所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应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互联网、电话预约等多种方式,方便有意愿的人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和在线销售检测试剂进行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和完善与后续服务的衔接机制。
2 .提高后续服务质量。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按照常住户口管理的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后续服务。要切实提高首诊工作质量,加强对感染者和患者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和检测、医疗咨询和转诊,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督促其及时向同性性行为者告知感染情况,并动员开展检测工作。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患者的行为和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供有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服务,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转诊机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提供后续服务,如告知监管场所的感染者和病人、医疗咨询、心理支持、监管场所的转诊等。卫生和计划生育、外事、教育、公安、质检、外国专家等部门应当完善对来华外国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控政策。
3 .加强疫情监测和判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质检部门应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艾滋病疫情和耐药性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府信息的宣传工作,回应社会关注。
(四)全面实施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继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 .在血液筛查中实施核酸检测。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和设立血站核酸检测实验室,并按要求为所有临床用血提供艾滋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留风险。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易患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的献血量。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集和供应血液(血浆)以及组织他人销售血液(血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的检疫。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加强各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2 .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卫生计生部门应以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型肝炎母婴传播与妇幼保健服务有机结合,重点提高经济落后、偏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母婴传播预防服务的能力,促进孕妇及时接受孕检和住院分娩,在全面覆盖母婴传播预防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妇保健、儿童青少年保健、性病预防等常规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型肝炎母婴传播,引导新婚夫妇和孕妇尽快接受相关检测,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型肝炎的孕妇及其子女提供治疗、预防用药、监测、随访和转诊等一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抢救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1 .尽一切努力促进抗病毒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对自愿且无禁忌症的感染者和患者进行抗病毒治疗。根据就近治疗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和治疗流程,提高感染者和患者治疗的可及性和及时性。重疫区应推广从诊断到治疗的“一站式”服务。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性检测和疾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加强对感染者和患者中机会性感染如结核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抗病毒治疗转诊制度,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对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探索建立异地治疗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在监管场所为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 .逐步扩大中医治疗规模。中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艾滋病防治中的作用,完善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机制,研究形成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在疫情严重地区和工作基础好的地区,要开展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规模。
3 .加强合法权益保护。依法维护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就学等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根据艾滋病疫情的变化,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重疫区应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优化布局,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需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首诊(问诊)责任制,做好医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的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治疗。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保障感染者和患者在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和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权益。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合法权益。
4 .加强救济政策的实施。要建立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水平的自然增长机制,按时足额支付艾滋病孤儿和感染艾滋病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用,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艾滋病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感染者和生活困难患者的生活救助,政府救助与社会关怀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工作。扶贫、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结合起来,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加大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对犯罪感染者和回归社会后患者的治疗和救助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和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的活力。
1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根据创新型社会治理体系的总体要求,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如易接触特殊群体、工作方法灵活等,将社会力量纳入防控工作总体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对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的干预、对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服务、护理和救助等方面的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密切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评估等工作体系,实现防控工作的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对感染者和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和性病诊疗、药物康复维持治疗转诊等服务,对感染者和患者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并动员其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的人主动进行检测。
2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资金的导向作用。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资金的规模,完善管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支持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组织通过竞争选拔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基金安全,提高项目效益。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申请基金项目,合理设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培训和支持,推进合格社会组织注册,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能力。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地方政府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3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相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物资、扶贫帮扶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各地区要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结合本地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判断艾滋病疫情,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艾滋病防治委员会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防控工作的协调与合作,形成防控合力。在疫情严重地区,要落实政府最高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控制疫情。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探索适合我国不同流行水平和不同传播特征的工作模式,努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防控效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把艾滋病防治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控能力。各地区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初级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的职责分工和联动机制,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析判断疫情和评价防控效果的能力,充实和配备强有力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防控能力。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的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津贴、艾滋病防治人员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并适当倾斜绩效工资分配,为防控队伍正常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3)加大投入,确保防控资金和药品供应。各级政府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资金,逐步加大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必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支持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方法。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疫情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支持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发展改革、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建立咨询机制,加强艾滋病防治药物的研发,促进专利的实施和应用,加快注册审批,确保药品的生产和供应。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免费抗病毒药物目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将艾滋病药品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标采购或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完善采购供应模式,创新支付配送服务方式,确保价格合理、配送及时、保障供应和质量安全。
(四)加强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提高防控水平。科技、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统筹研究部署与艾滋病相关的重点科研工作。结合“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重大新药创制”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科学研究,重点开展艾滋病疫苗、新型诊断试剂和耐药性检测技术、预防母婴传播技术和艾滋病易感人群感染防控策略、创新药物和二线药物仿制、优化临床和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等方面的研究,力争在防控重点方面取得突破。加强面向问题的应用研究,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为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和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预防经验。建立和完善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和防控信息,共同做好边境地区艾滋病防控工作。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与交流,通过提供技术支持,推广中国艾滋病防治经验,扩大国际影响。
V.监督和评估
国务院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制定本行动计划的监督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十三五”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把重点任务的落实作为监督和监督的重要事项,确保本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
标题:国办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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