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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发布,4月1日起实施。根据意见,本市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滨海新区除外)将暂停购买本市一套以上住房的非居民家庭、本市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以及一套以上住房的单身成年人(包括未婚和离异)。

天津出台房地产调控新规

同时,在本市购买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家庭必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2年以上3年以内的证明。已缴纳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天津出台房地产调控新规

此外,天津还提出了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控制、加强新建商品房上市管理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等建议。

同一天,天津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差别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将于4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在天津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实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此外,在天津,无房户和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申请购买商品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为25年(不含25年)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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