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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相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试点政策

(一)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直接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下同)的,可扣除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持有该股权2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二)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法人合伙人的收入;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2.单个合伙人可以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70%从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中扣除单个合伙人的经营收入;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三)天使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扣除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扣除不足的,可结转至未来取得新办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如果天使投资者在试点地区投资了一批初创科技型企业,如果其投资额的70%未被扣除,天使投资者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在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扣除。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科技型创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注册并接受审计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员工不少于30%;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的设立时间不得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接受投资后2年内;

5.在投资接受年度和下一纳税年度,R&D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并实施审计集合的常驻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不属于所投资的创业型科技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和规范运作;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3.投资后2年内,风险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中持有的权益总额比例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应当位于本通知指定的试点地区。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创业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员工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创业科技型企业无劳务派遣关系;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亲属在被投资的创业型科技型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总比例应低于50%;

3 .享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创业型科技企业税收试点政策,其注册地必须位于本通知指定的试点地区。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限于直接向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其他股东的股权。

三.管理事项和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R&D费用规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5]119号)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金额根据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实收投资金额确定。

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对创业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科技型企业的实收投资额和合伙人对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计算。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四)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被投资的创业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满2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企业股份时,按照现行限制性股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扣除的投资金额在纳税清算时计算扣除。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开办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有异议的,可向被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规定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列入不诚信纳税人名单,并按规定实施联合纪律处分。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四.执行时间和试验区域

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将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将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投资发生在实施日期前2年内,且投资发生在实施日期后2年内,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本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沪、粤、皖、川、武、Xi、沈阳和苏州工业园区。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标题: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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