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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监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办法》,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收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藏范围
境内银行卡境外取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1)境外银行卡取款信息的收集范围包括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的取款交易。
(2)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单位和网络特约商户的单笔消费交易,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不含)的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认定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和信用卡(信用卡和准信用卡)。
二.提交主题
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全行所有境内银行卡的境外交易信息,集中报送。
对于不具备联合提交借记卡和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单独提交我行借记卡和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
第三,提交的时间
开证行应于每天北京时间12:00前24小时内提交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
海外银行卡交易采集将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9月1日的海外交易信息将于9月2日首次提交。
四.提交渠道
2017年9月1日,国家外汇局推出境外银行卡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或接口收集境外银行卡交易信息。
数据接口是指发卡银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报文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对接,提交和接收银行卡海外交易信息。接口是指发卡银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的网页,提交和接收银行卡的海外交易信息。
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发卡机构原则上应与银行卡管理系统接口;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发卡机构可以选择接口或接口与银行卡管理系统接口。发卡银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的接入网络,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对接。
V.提交要求
发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提交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标准》)。
(a)开证行应确保所提交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因冲销或错报导致提交的信息有误或遗漏,开证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和补充正确的信息。
(2)发卡银行提交银行卡海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提交制度。所有开通银行卡海外交易功能的发卡机构应按要求提交信息,不得提交任何海外交易。
六、发卡银行提交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纳入银行外汇管理法规执行情况评估。对于未按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行人,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七、为防止跨境洗钱等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发卡银行发送境外非法交易记录或其他非法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传输渠道与发卡银行境外交易信息报告渠道相同。发卡银行收到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控和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种违法行为的交易渠道。
八、对于发卡银行提交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九、发卡银行应及时完成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制度》(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做好金融机构代码应用、网络接入、mts安装接入、接口程序开发、联合调试测试、系统接入等准备工作。银行卡管理系统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准入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各发卡银行应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和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提交《银行卡境外交易问卷》(见附件3),外汇局分局应于2017年6月14日前向外汇局国际收支部(rate@bop.safe)提交。
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在2017年6月5日前,将工作组的联系方式上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各外汇分局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区内发卡银行银行卡管理系统的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进度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发卡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应用、网络接入、mts安装接入、联合调试测试和系统验收等工作平均分配。 制定辖区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见附件4),2017年6月14日。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收集和审核辖区内开证行的相关申请表,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督促和协调开证行完成相关工作,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报告。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外币现金存取数据涉及银行卡外币现金支取数据(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代码(1.1版);通知》(汇发[2016]22号)停止报送。
外汇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区内的中心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标题:外管局:9月起采集银行卡在境外单笔千元以上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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