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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重庆6月2日电(记者周凯)记者从重庆市环保局获悉,从2017年7月1日起,重庆市将对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的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五类排放标准。凡不符合国家五类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据重庆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7年1月1日起,重庆市对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的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家五类排放标准。在此基础上,从7月1日起,国家V排放标准的实施范围将扩展至所有类型的重型柴油车。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和进口机动车的排放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相关维修技术信息。《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经济信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庆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将依法联合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准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新生产和销售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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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重庆自7月1日起对所有重型柴油车执行国V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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