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73字,读完约1分钟

陈:

经调查核实,您于2014年1月申请公共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时,注册单位为武汉供电设计院有限公司,在隐瞒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事实后,于2015年8月变更了您在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骗取注册。

建市行撤字[2016]65号

2016年8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你部发出《关于撤销行政许可意见的通知》(建私售证字[2016]65号),你部于2016年9月9日签收。至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答辩,经调查研究,你仍有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不予受理。

建市行撤字[2016]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79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37号)第29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取消你的注册公用工程(给排水)工程师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市行撤字[2016]65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4日

抄送:江苏省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标题:建市行撤字[2016]65号

地址:http://www.aqh3.com/adeyw/13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