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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意见的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2017]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和优秀国际城市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首先,明确工作目标

到2020年,文物将进一步在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国优秀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得到充分肯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状况良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断增加。文物保护、环境改善和安全技术100%达标,重点文物排除率100%;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状况明显改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以遗址公园或博物馆的形式得到全面保护、展示和研究;完成上海首次水下考古调查和勘探。

——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结构优化的现代博物馆体系基本形成,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更加突出。

——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方式和形式创新突破,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市级博物馆文物保护环境全部达标;文化创意产业继续发展,结构完善的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基本建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完善地方文物保护立法,基本建立文物保护理论框架,基本形成行业标准体系和信用体系。

——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高。

——文物执法检查制度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增强,安全责任制得到完善,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了文物保护和利用格局的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惠及人民。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履行保护责任

(一)履行政府职责。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强化主管部门的职责。支持市、区两级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同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权力下放力度,加强事后监督。认真负责,敢于承担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3)加强部门协调。市、区两级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在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工商、旅游、宗教、水务(海洋)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改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水务(海洋)、文物等部门和单位应保持对盗窃、盗猎、捕捞、倒卖、走私、诈骗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健全从严预防、从严管理、严打、从严治理的长效机制。涉案文物未移交其他司法机关的,应当在结案后及时移交文物部门。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经济信息化、文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推动文物保护设备的产业化发展。教育部门要对急需人才培养的文物工作给予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三,加强保护

(一)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积极开展第八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对价值较高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整理,并公布为市、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市、区政府批准,并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升级、降级或撤销程序和文物收藏退出机制。划定本市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全面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完成档案的整理,设立保护标志。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全面完成文物普查点的整理工作,依法登记公布,并纳入保护名录。为了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周年,我们应该加强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制定全市革命历史遗迹保护规划,收集和修复重要的革命历史遗迹,并向社会开放。对危险性较大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及时进行抢救保护。注重年度维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坏。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在城市更新和新型城镇化中加强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和城市化进程中的文物保护,树立以保护为重点的城市有机更新新理念。加强对中心城市总体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保留城市文脉,防止“拆真造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不可移动的文物。建设项目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基本建设中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做好协作配合,提高时效性。落实国家对文物保护补偿的要求,依法确定补偿对象和补助范围。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可行性。利用公益基金等平台,通过社会招募的方式筹集资金,解决对私有产权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维护的财政补贴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研究制定抢救保护应急工作机制,开展旧区改造和土地储备工作中具有历史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抢救保护。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市、区文物部门被列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构的成员。按照“多规”要求,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规划管理。在国家文物局的指导下,市文物局协调配合,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后公布实施。“十三五”期间,努力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加强馆藏文物的登记、归档和仓库安全管理,完善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全市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定期专项检查机制。加大馆藏文物保护力度,建立全市馆藏珍贵文物修复目录,及时抢救和修复濒危珍贵文物,重点保护和修复革命文物。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开展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珍贵文物疾病分析和健康评估,提高珍贵文物上架比例,完善文物保护环境监控体系,探索建立以上海博物馆为中心、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为分中心的珍贵文物保护环境监测网络。规范馆藏文物的收集和鉴定,拓宽文物的收集和捐赠渠道,增加革命文物、抗战文物、工业文物和反映新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实物的收藏,完善收藏制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实施文物安全工程,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完善文物建筑和古建筑石刻的消防设施,有效降低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风险。落实文物管理单位的主要责任。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完善区、乡(街道)、村(社区)各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支持公民自治组织保护、管理和使用未经批准公布为本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赠文物和捐赠资金用于文物保护。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进行保护和修缮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依法享有使用权,不改变所有权。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文物保护中的作用。鼓励群众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制定文物公共政策,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文物保护的新格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搞好开发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挖掘和研究文物的价值内涵,充分发挥文物在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独特作用,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功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展览、影视节目和各类出版物。推进“党的诞生地”发掘宣传工程,结合重大活动节点,做好革命文物的价值发掘、展示、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升级工程,建立广泛的馆校合作机制,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在博物馆学习和实践,促进博物馆青少年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在保护人民中为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服务。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机构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推进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上海博物馆东馆、上海历史博物馆和ITTF乒乓球馆建设。加强远郊博物馆项目建设和重点文化体育集聚区规划,优化区域布局结构,促进文化体育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和集聚化。推进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完善博物馆运营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博物馆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发挥国家博物馆的辐射带动作用,着力提高展览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有效提升我市博物馆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资源利用效率,建立全市博物馆展览交流平台,探索博物馆总分馆模式,加强优秀文化资源的推送和配送,促进馆藏资源和展览的共享和交流。加强与现代科技的融合,推进智慧博物馆建设,加强文物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扩大文物的利用和展示,丰富文化产品的供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提高古代遗址和古建筑的展示和利用水平,拓宽现代文物的利用方式。推动有资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向社会开放。大力实施提升公民优秀传统文化素养工程,举办有社会参与、公民共享的公民文化节,举办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和创意活动,将传统文化融入公民生活,增强公民获取传统文化成果的意识。努力营造优秀的城市传统文化氛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3)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加强文物与旅游、文化、商业的融合,进一步实施“进机场”、“进商圈”、“进地铁”、“进建筑”等项目,形成互动效果,促进区域文化氛围的营造。充分发挥文物在旅游中的作用,培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支持的文化体验旅游、研究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线路,充分发挥文物的休闲旅游功能,提升旅游线路的文化内涵。在考古勘探等工作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古遗址保护区划,开展遗址公园或博物馆建设。对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文物,应结合多种保护形式,实现文物保护、可持续利用功能和改善生活条件的统一。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化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依托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我们将继续推进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开放,加快提升上海在全球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地位和份额。利用自贸试验区的免税优势,积极引进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举办的国际顶级文物艺术展,从场地、报关、运输物流、仓储、税收、交易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政策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4)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能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物衍生产品链,进一步拓展空产业发展,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拓展和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的文化业态。稳步推进本市文化单位文化创意发展试点,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发展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文化单位利用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鼓励创新和众筹,以创新和创意为动力,以文化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和衍生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培育一批文化创意新发展的市场主体。加强文物资源的梳理和共享,利用好现有的各种文物资源搭建共享平台,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提高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和研究能力。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以文化单位和重点企业为主导,通过市场手段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扩大中国文化的影响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务,扩大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形成双边和多边文物交流合作机制。依托本市博物馆的资源和国际影响力,我们将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博物馆建立长期的合作与交流机制。积极推动全市博物馆参与国际文化交流,拓展文物对外展示和传播渠道,通过交流展览和合作展览,推出一批具有区域内涵、国际表达和创意融合的外国文物展览,进一步发挥文物在提升上海国际形象和文化影响力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文物修复、考古研究、文化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等领域的文化合作与援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6)合理适度利用。文物利用应以保护文物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以突出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法律和社会道德为底线。文物景区和风景名胜区应当合理确定游客的承载能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或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被指定为旅游景点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不得移交企业统一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V.严格执法文物

(一)完善地方文物保护立法。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文物保护相关配套法律和文件的出台,推进《上海市文物管理办法》的修订;为《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文物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加强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督察。加强防控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类管理、应急响应、监督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3)严格的问责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物破坏、盗窃和火灾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坏或者丢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终身负责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调动、提拔还是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审核的质量责任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给文物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把《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纳入各级行政院校的法制教育计划和教学内容。媒体、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实行“谁执法,谁负责”的法律责任制度。市、区两级文物部门要把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做好这项工作,切实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和遵守《文物保护法》的意识。基于案例解读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诚信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的奖励机制和违法不诚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六,完善保障措施

(a)确保资金。市、区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未经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多种措施落实保护经费投入。探索文物资源密集地区的金融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和容积率补偿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监督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渠道。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重视人员培训。根据上海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的要求,以完善体制、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为目标,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满足文物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确保文物发展。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加强文化人才培养,实施保护工程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快文物保护修复、文物保护修复、水下考古、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重视传统技能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的各项人事制度,适当增加区内文化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加强高校和职业学校文物保护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3)加强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重点开展文物修复、文物预防性保护、考古新技术应用和智慧博物馆等核心科技研究,实施一批具有引领和推广价值的创新科研项目,推进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创新。推进文物保护的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引导和鼓励社会参与和投入,促进文物博物馆与教育和科技的融合。结合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切实推进文物保护技术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人才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教育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资料来源:中国上海网上政务大厅)

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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