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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基金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郑福石在2017年中国养老保险基金50人论坛上海峰会上指出,公募基金行业的受托责任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在养老保险管理中能够也必须发挥重要作用。
郑福世指出,《基金法》将受托人的义务落实到了产品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和销售标准的自担风险、强制托管制度、日常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督和执行。中国的公共基金行业引入了双重受托人结构,这高于海外要求。
“基金行业引入了受托人义务,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当时,一些资产管理机构在管理他人资产时为自己谋取私利,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受托人的义务被视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最高标准。”郑福世说道。
一位中小型公共基金经理认为,“管理养老金需要公共基金承担责任,公共基金在养老金管理方面也有制度优势。”
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也提出了对“受托人”概念的理解,指出“为他人理财”有两个关键要求,一是保护产权,二是信息披露。
郑福时表示,全球养老金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国家承诺到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过程,养老金管理也体现了从单一计划到多种产品、从集中决策到个人有权自主选择和决策的转变。
“在这一动态发展过程中,受托人的义务始终是精神核心,专业的养老金投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个人参与的第二和第三个支柱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受托人的义务。由于个人的专业能力和游戏能力远远弱于国家和雇主,重视受托人义务可以有效保护养老金参与者的权益。”郑福世指出。
“我希望基金行业能够充分发挥受托责任的传统,做好养老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希望随着企业年金业务的产品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个人可以自主选择产品,公共基金可以作为受托人,为雇主和参与者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决策。”郑福世说道。
郑福时表示,“我希望中国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体系能够尽快建立,公共基金能够为参与者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
标题:管理养老金正需要公募基金承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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