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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办法》全文。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市设立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当根据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强化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为两类: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贴。
第七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等费用。
第八条保护补助是指资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国家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具体而言,它包括:
(一)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主要补助调查研究、抢救记录保存、传承活动、理论技术研究、出版广播、展览推广、民间活动等费用。与列入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
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重点补助项目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上海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通过合理利用可以转化为文化资源代表性项目。
(二)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用于补贴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学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市文化广电总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和预算编制,牵头建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估,专项资金日常管理,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查、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组织管理费由市文化广电总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市文化广电总局部门预算。
申请保护补贴的市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
区县申请保护补贴,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经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文化广电总局。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贴,按登记管理级别向市或区、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保护性补贴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保护性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申请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今年项目保护情况、明年项目保护计划、申请专项资金总预算、区县或单位相关配套资金、详细支出预算等。具体应用要求请参考每年出版的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资助项目。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应当为确定的补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向市财政申请资金。市财政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五条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项目预算的,应报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总局批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后,县财政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总局可酌情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批准新项目、暂停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四条接受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助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学习活动,或者将资助资金用于与学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可以根据情况减少或者停止拨付资助或者收回拨付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县应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上海市文化广电总局)
标题:《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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