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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开号。]公告2017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7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17年7月1日起在香港实施的《安排》项下新零关税货物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在澳门实施的《安排》项下新零关税货物原产地规则(见附件2)以及享受优惠贸易措施的香港和澳门部分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修改(见附件3和4)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22号

1.从2017年7月1日起,在香港实施的《安排》下的新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从2017年7月1日起在澳门实施的《安排》下的新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商品名称。港澳新增零关税货物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货物范围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22号

二、对海关总署公布的附件1《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附件2《货物贸易优惠措施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中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22号

特此宣布。

附件:1 .2017年7月1日起在香港实施的《安排》下的新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清单

2.从2017年7月1日起,在澳门实施cepa下的新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自2017年7月1日起,香港将根据《安排》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4.从2017年7月1日起,澳门将根据《安排》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6月12日

(手稿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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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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