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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开号。]公告2017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17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17年6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分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接受奥的斯快运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电梯导轨”、“电梯导轨支架”、“电梯底坑”等三种商品分类的行政裁定申请..现将《关于相关商品商品分类的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21号

本公告将于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决效力的,原行政裁决自动失效。

特此宣布。

附件:2017年商品分类行政裁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6月6日

(手稿来源:海关总署)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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