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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8月23日电(记者周)投资服务中心投资教育处高级经理程艳桥23日在“投资者保护、明确规则、认识风险”报告厅宁波站,就投资者权利是什么、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常见侵权行为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依法维权等问题,与与会投资者进行了沟通。

投服中心投教部高级经理程彦乔:《公司法》、《证券法》赋予股东14项权利

程艳桥表示,中国资本市场由散户投资者主导。根据中国结算的数据,截至2017年1月底,投资者人数接近1.2亿,其中99%以上为个人投资者,约5000万投资者持仓,94%为市值低于50万的中小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相比,中小投资者存在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专业能力弱、从众心理等弱点,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投服中心投教部高级经理程彦乔:《公司法》、《证券法》赋予股东14项权利

投资服务中心倡导“知权、行权、维权”三位一体,即理性的投资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知道如何行使权利,知道如何在权利受到侵害后依法维权。知情权是行使和维护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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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艳桥表示,资本市场的范围很广。根据投资产品的不同,投资者可以分为证券投资者、期货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司法》和《证券法》赋予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约有14项,其中知情权、表决权、建议权和质询权等8项权利不要求持股比例和期限,董事提名权、提案权和股东大会召集权等6项权利要求持股比例和期限。

投服中心投教部高级经理程彦乔:《公司法》、《证券法》赋予股东14项权利

1.知情权。《公司法》和《证券法》赋予投资者了解其投资的上市公司真实情况的权利,投资者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和说明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上市文件、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重大事件的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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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披露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是投资者有权知道的内容。

2.投票权。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对股东大会提案表达一定意向(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其持有的每一股都有一个表决权。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的选任、经营管理等做出决策。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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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属于所有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特别是表决权,股东可以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对自己感兴趣的提案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见,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从而使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发展,获得更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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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参与投票不方便的,可以参与独立董事或其他股东发起的公开征集,委托他人对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建议权和询问权。《公司法》第97条规定,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问题。《公司法》第150条规定,投资者有权对董进行质询。建议权是指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改进措施和方案;质询权是指股东有权对公司决策失误、管理不当、尽职尽责或失职提出质询,并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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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润分配权。利润分配权是指投资者通过参与资本市场投资获得交易差价和股票股利收入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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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时,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6.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撤销诉讼权利。《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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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东直接诉讼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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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份回购权。《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不同意该决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购买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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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些有门槛的股东权利主要涉及一些深层次的公司治理问题,如股东大会的提议、召集和主持、股东代位求偿权等,这些都是由普通小散户发起的,但他们可以在对公司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其他人发起的行使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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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独立董事提名权(持股1%以上)。根据《关于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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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东派生诉讼权(持股1%,180天)。《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监事会因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司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和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提起诉讼,公司利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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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个人或集体持股超过3%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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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持股10%以上)。《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单独或集体持股超过10%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3.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连续90天持有10%以上股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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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解散公司的权利(持有10%以上的股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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