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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和土地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改进行动,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决定在各地上报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开展部分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改进行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改进行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升级行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建设项目五大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通过试点先行,从点到面,充分利用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手段,提升我国工程质量安全的整体水平。
二、试点内容和试点领域
(一)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督试点情况。
监理单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创新质量监督方式,提高政府监督效率。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和宁夏。
(二)试点工程质量保险。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体系,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有效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业主权益。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和四川。
(3)建立试点项目质量评价体系。
工程项目、企业和地区的整体质量评价可以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自我评价、相关方的相互评价、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形成。同时,评估结果可以与质量信用体系、评估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相衔接,促进各方提高质量意识和工程质量水平。
试点地区: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河南、广东和广西。
(四)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试点。
加强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宁夏和新疆。
(五)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试点。
全面实施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切实提高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江苏、安徽、福建、湖南、广东、贵州、云南和宁夏。
(六)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试点后评价。
落实新时期建筑政策,建立后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提高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水平。
试点地区:江苏、福建和广西。
(七)调查质量管理信息试点。
通过影像保存、人员设备定位、实时数据上传等信息监管手段,推进测量现场和实验室行为和成果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有效提高工程测量质量水平。
试点地区: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西、云南和新疆。
(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防范机制试点。
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类控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范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支撑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试点地区:北京、辽宁、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和贵州。
三、试点要求
(a)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试点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我部将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试点地区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找准重点和突破口,积极创新试点方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思想、新方法、新措施,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3)加强沟通和协调。试点地区要开展后续研究,紧跟进展,不断总结和完善试点经验。实践中发现的良好做法和经验,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部报告。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总结宣传升级行动试点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强示范带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升级行动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2日
(这篇文章被积极披露)
标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地址:http://www.aqh3.com/adeyw/161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