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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土资源部8月28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消息,近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首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并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数据地图)
根据规划,上述13个城市“按照地方自愿的原则,属于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特大型城市和试点城市,属于对租赁住房需求大、愿意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来源多、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强的城市。”
根据规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以增加租赁住房的供给,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按照规划,此次试点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扩展的改革成果。”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持。”
该计划还确定了一些试点内容,如:
集体出租屋出租,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不得以租代卖。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控、引导和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非本地户籍居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两部委的要求,试点城市将编制实施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7年11月底前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2019年11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组织了试点中期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试点方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经营,也可以通过合资或股份制方式建设经营集体租赁住房。
集体出租屋出租,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不得以租代卖。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
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控、引导和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标题:两部委:北上广等13个城市将试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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