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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第十二批)于2017年5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最高法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根据该决定,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清理了1988年至2013年分别发布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

最高法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根据该决定,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不再适用,但过去根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作出的有关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撤销决定公告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告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作出判决,但与当时生效的法律相抵触的除外。

标题:最高法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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