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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3日电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2016年10月24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共聚甲醛行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2017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步裁定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被倾销,中国共聚甲醛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调查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调查已经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被倾销,中国共聚甲醛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征收反倾销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标题:商务部:对原产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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