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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羽[2017]133号
相关中央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适应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我们修订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财企〔2011〕318号)。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法
财务和行政部
2017年9月26日
附件: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26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中央国有资本运营预算执行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下属)中央企业(含投资运营公司,下同),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下同)。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它们是代表国家履行投资者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包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财政部是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中央单位(包括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下同)的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中央单位负责审核所辖中央(直属)企业预算支出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各中央单位监管的中央企业负责计算和上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并报中央单位审批。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排除赤字。
第二章收支范围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向国家缴纳的税后利润;
(二)股息和红利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股份)所享有的股息和红利;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企业的清算收入(不含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不含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六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由财政部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能力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历年结余结转资金的计算和编制,由中央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预算规模由财政部根据预算收入和上年结转收入的计算确定,并组织有关中央单位进行详细编制。
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向一般公共预算转移和补充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费用。主要支持中央企业剥离国有企业运行的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制度和制度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
(二)国有企业的注资。主要采取中央企业注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引导中央企业更好地为国家战略服务,将更多的国有资本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
(3)其他费用。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和国有企业不同时期的改革发展任务及时调整。
第三章编制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每年6月15日前,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政策要求,发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通知,开始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要求,中央单位应组织其监管(下属)中央企业编制并提交支出计划建议。
第十条中央单位应督促(直属)中央企业按照有关编报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支出计划建议,并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中央单位,同时抄送财政部。其中: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费用支出计划,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国有企业增资方案的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单位的具体工作安排和中央企业的章程、发展战略、投资运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a)支出计划文本。
1.中央企业基本信息。
2.支出计划概述,包括政策依据、支出规模、筹资计划、承担主体、实施计划和拟实现的政策目标等。
3.支出绩效目标,包括实施期间(年)的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
中央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预投资企业表01),反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职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的安排(资本支出、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下同);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清单(预投资企业表02),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表(预投资企业表03)反映了实施期和年度支出计划的绩效目标设置。
第十二条中央单位应当对其监管的中央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的建议进行审查和总结,编制本单位初步预算安排建议,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中央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以下内容:
(a)编写报告。
1.简要介绍中央单位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数量、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
2.组织预算编制和企业编制;
3.预算编制的说明和依据,中央企业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的审查和调整,以及相应形成的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4 .年度预算支出规模,以及职能分类和经济分类。
(二)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 .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政预算01表),反映中央单位监管(下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职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汇总;
2.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预融资表02),反映中央单位监管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
3.中央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财政预算表03)反映了中央单位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绩效目标的审核和调整。
(三)中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附表)。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结合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过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对中央单位提交的初步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查,结合绩效目标审查意见和以往年度绩效评估结果, 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计算年度支出预算控制数,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下达中央单位。
第十五条中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所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的经营情况、历史问题的解决情况和改革发展进程,制定详细的支出预算和支出绩效目标,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将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中央单位预算草案,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准备说明。
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要点;
2.预算编制范围;
3.预算编制说明,包括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和收支预算的具体编制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表(财政预算总额01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表;
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政预拨款总额02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政预算总额03表),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职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汇总的情况;
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表04),反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
5.《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审批表》(表05),反映经审查调整后的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第十七条财政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年度预算草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NPC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和初步审查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中央单位批复。中央单位应当在收到财政部批准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给其监管的中央企业。
第十九条各中央单位及其所辖(直属)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支出项目、项目和金额执行。如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进行调整,必须按照程序提交审批。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等具体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编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企[2011]318号〉的通知》相应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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