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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从2017年10月1日起进行调整。

山东调整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建议提高残疾军人(包括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和残疾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烈士遗属(包括因公殉职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农村退役红军老战士(包括失去红军的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一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因病抚恤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和68240元。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乡,实行统一标准。烈士家属每人每年23130元,因公死亡军人遗属每人每年19860元,死亡军人遗属每人每年18680元。农村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50520元,农村西路军老战士每人每年50520元,脱离红军人员每人每年22790元。

山东调整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要求提高农村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经过调整,参加抗日战争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560元,参加其他时期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060元。

山东调整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市无工作单位、未满18周岁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包括建国前被错杀后平反的子女),将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390元。(记者齐静)

山东调整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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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山东调整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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