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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恶意质疑”和其他违规行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并公布;被质疑人不得以有效方式拒绝被质疑人提交的质疑信;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能被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疑问将被拒绝...11月10日,记者从省财政厅采购监督处了解到,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的处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里即将出台相关新规定,将从质疑、质疑者需要满足的条件、质疑的处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供应商很容易质疑三种情况
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都会不时受到供应商的质疑。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专门为供应商提供的投诉渠道。“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例,一家公司每年的提问率在5%至10%之间,在正常范围之内。”四川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帆表示。
供应商在什么情况下会质疑政府采购项目?四川汇河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采购文件、采购流程、中标和交易结果的损害。一般来说,最常见的有三种情况:认为投标文件具有倾向性和方向性,认为资格条件有限,设置“门槛”,认为评分方法具有倾向性。“但是,这并不排除某些供应商利用提问作为获取不当得利或实现非法目的的手段。
采购物品处理不当可能会被暂停
当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提出疑问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问题答复。如果质疑答复未能解决供应商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财务部门投诉。省财政厅采购监督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数据为例,全年共收到数百起投诉。
当“质疑”上升为“抱怨”时,必然会给政府采购带来巨大的影响。“首先,政府采购项目一旦发生投诉,就会影响项目的进度。根据相关规定,投诉发起后,采购项目将暂停几天。采购股的采购需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这严重减缓了项目的进度。”该负责人表示,为了处理投诉,财务部还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增加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采购商和其他参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只有明确参与“投标”,我们才能“质疑”
省财政厅采购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被质疑的供应商应为直接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此外,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果供应商不购买招标文件,则不能质疑;如果供应商已购买招标文件但未能投标,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其不能质疑投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针对“恶意质疑”行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并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同时,买方或代理机构不得以有效的方式拒绝质疑方提交的质疑,也不得与相关供应商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依法处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怀疑属实,构成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损害,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中标人(交易)或者重新启动政府采购活动。”负责人说。(记者李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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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川省拟出台新规 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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