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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与抵扣是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一项重要改革,改变了传统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主要有三个变化:第一,扣除时间从购买时间变化到销售时间;二是可抵扣税额按照一定的方法从发票金额转换为销售数量或金额;第三,扣减率从农产品的低税率变为相应产品的适用税率。经批准的农产品抵扣政策,不仅解决了适用于农产品行业的增值税“高征低扣”问题,而且防止了随意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征管问题。目前,这项改革已经扩展到大多数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行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核定扣除方法有三种: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参照法是一种临时方法,一般用于过渡时期的新纳税人或新产品,适用范围不广。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是目前使用的主要验证方法。
主要验证方法的优缺点
投入产出法,根据统一核定的行业扣除标准和销售数量,计算可抵扣的农产品数量,进而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该方法的优点是推导方法简单明了,计算简单。特别是对于原材料和产品单一、生产工艺简单的行业,整个行业可以统一标准,扣除金额可以相对公平合理地确定。缺点:首先,它不适合使用各种原材料生产各种产品的行业。当原材料和产品的种类增加时,计算的复杂性也会增加。特别是一些企业反复采购产品和中间产品参与下一步生产,以此来准确核实原材料的实际消耗,这就容易造成进项税的重复计算。第二,只控制可抵扣农产品的金额,但不能完全控制可抵扣金额。企业可以通过采购单价调整可抵扣进项税。在实践中,人们发现农产品单价的微小变化都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很大的影响。
在成本法中,采用购买的农产品占上一年度生产成本的比例的扣除率,根据当期主要成本和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直接确定农产品的抵扣金额,堵塞了通过采购单价调整采购金额的漏洞,不受原材料品种和数量的影响,便于计算,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缺点:一是企业财务会计水平高,扣除率的准确性是成本法实施的关键,这对企业财务会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第二,扣减标准存在时间差异。由于抵扣率是利用上一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核定的,当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或其他成本价格大幅波动时,核定的抵扣率将与企业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导致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不现实;第三,核查工作量大。成本法是对每个企业分别核定扣除率,每年年初都要重新核定,增加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别是在企业数量较多的地方,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实工作量,这就使得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三点建议
首先在投入产出法中加入价格因素,直接核定可抵扣的农产品金额,收集企业上一年度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价格,结合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确定核定的农产品抵扣金额。
二是简化成本法扣除率的验证程序。对于财务核算准确、规范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当期扣除率以企业当期生产的农产品占生产总成本的比例为基础,动态核实各期的扣除率,消除外部因素对扣除额的影响。
第三,试行行业统一扣除标准,结合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的优点。对于生产工艺相对成熟、成本相对固定的行业,省级税务机关将核定统一的扣除标准,在全行业统一执行,确保税负公平。
(作者:江西省上饶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农产品三种核定扣除方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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