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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指导委员会)自身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纪律和规则意识,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教育指导能力,充分发挥组织、指导、 发挥部委的协调和促进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并按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特此宣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公布《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国家指导委员会章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和教学全国指导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附加

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和教学全国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受教育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教学进行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的专家机构,也是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的专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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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设董事长一人,由教育部任命。住房和城乡发展部任命了几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和几名成员。任期为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是指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协助主席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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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推荐。会员应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对行业职业教育充满热情,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在房屋建筑行业职业教育相关专业领域有较深的工作经验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企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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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人才需求,可以设立若干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任命,任期与该委员会相同。根据工作变动或工作需要,可以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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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教育质量,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更好地适应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培养和输送大批合格人才,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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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和推进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行业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行业人才需求,引导推进校企合作、产教结合,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和学生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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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研究,制定与住房和城市建设行业相关的教学标准、专业建设标准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等基本标准,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及创新试点,组织课程大纲、教材建设等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参与实施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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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作方法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各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上报的委员会,是指经委员会同意或授权,根据分工和工作安排,具体实施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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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是指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颁布实施。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意见,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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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院校建设的衔接,建立会员与当地省(区、市)的联系制度,逐步实现全国的指导和服务覆盖。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秘书长应安排工作计划,积极参加银行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和重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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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与相应行业组织和企业界的联系制度,邀请行业组织和业务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积极听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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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并认真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是指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在委员会变更后三个月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教育部业务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于年底上报。本届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应在委员会换届后三个月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应在年底前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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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全面、如实总结本委员会的年度和当前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指,各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在委员会换届前对当前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总结。

住房和城乡建设是指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前工作总结,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教育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前工作总结经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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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围绕会议议题和中心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专门委员会,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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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门会议、专职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或者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和竞赛的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积极参与各项活动,高效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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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管委会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应每年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在变更时移交。归档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相关管理文件、重大活动记录、工作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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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指,委员会应当利用网站、简报等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发挥积极作用。各类会议和活动结束后,相关信息和新闻文章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秘书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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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指,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由社会赞助和高校资助。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提供的赞助。

第二十条会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会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主持学校应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财政支持。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是指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实行资金申报制度,每年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是指召开委员会会议或组织活动,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同意。各专门委员会应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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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是指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应内容明确、注重实效、规模适度,会议、活动、交通、住宿等安排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在会议、活动期间开展与其职责不一致或无关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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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和签订协议;不得以银行委员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特别委员会的名义参加与银行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工作无关的各种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成员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名义参加会议、论坛、竞赛等活动,并办理审批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是指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向委员会秘书处报告,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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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是指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加强印章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是指委员会秘书处制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是指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形成的相关政策文件,如需下发,必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是指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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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指,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履行职责,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是指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对成员履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是指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表现,委员会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定期进行的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以及住房和城乡发展部人事司报告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业绩。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审查并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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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章程制定工作规则,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委员会和人事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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