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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本报记者蒋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些金融企业盲目追求规模增长,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害。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应切实保护好  金融消费者权益

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立即暂停审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监管部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审批互联网小额贷款许可证。根据通知,此次暂停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因是一些机构开展的“现金贷款”业务存在较大风险。

应切实保护好  金融消费者权益

11月2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醒提供网上小额信贷服务的相关机构要合规发展,审慎经营。不具备放贷资格的机构应立即停止非法放贷,具备合法放贷资格的机构应主动加强自律,合理定价。据分析人士称,由于一些平台涉及校园贷款,因此存在套现黑色产业链和暴力收集等现象。催款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应切实保护好  金融消费者权益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业务司司长毛万元曾指出,消费金融公司未来的监管重点之一是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必须敦促消费金融公司对消费金融产品设计、合理定价、信息透明度等进行深入研究。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以及消费者合理消费的信贷支出问题,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和过度负债的局面。"

应切实保护好  金融消费者权益

事实上,有关部委和地方机构最近发布了许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和措施。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2016年8月,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将特别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2017年11月13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深圳市网上贷款机构员工信息共享平台运行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4日,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向全市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

应切实保护好  金融消费者权益

适度、全面、有效的金融监管是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促进金融创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这份整顿现金贷款的规范性文件,体现了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决心,也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中防范金融风险的具体体现。消费金融首席执行官赵国庆指出,随着未来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合规发展和技术创新将是中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出路,消费金融公司应充分、积极接受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赵国庆认为,目前消费金融市场是巨大的,但从供给方面来看,消费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是混合的,具有不同的产品类型和不同的风险控制水平。从需求方面来说,消费者缺乏金融知识,面对市场上的真假信息和复杂产品,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和选择。作为服务于中国亿万消费者的消费金融机构,在做好消费金融服务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关注用户,以诚信为准则,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应切实保护好  金融消费者权益

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赵国庆建议,首先,在设计金融产品时,贷款期限不应太短,也不应收取过高的利率来掩盖高风险。消费金融基于小额和分散的原则。它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的特点,但期限不宜过短。目前市场上有一些产品期限太短,类似于欧美的发薪日贷款。不仅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异常高利率,而且有部分资金非法流入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违反了金融消费者适格性制度,未能为适当的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二,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金融消费者的意愿应得到充分尊重。消费者应该自主选择是购买金融产品还是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行购买或销售产品或服务,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误导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第三,不要进行暴力收集。事实上,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一个标准化的收款流程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还可以实现更好的收款性能。在催收过程中,要不断优化流程,准确评估借款人的情况,选择适合客户潜在还款能力和意愿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回收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当行为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才能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索赔权等。

标题:应切实保护好 金融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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