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921字,读完约7分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部分省份扩大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财政部税务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税司、水利部财政司、水利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要扩大到北京和其他九个省?
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资源税改革”和“逐步扩大资源税以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房”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河北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河北省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一年多来,纳税人节水意识增强,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得到抑制,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得到推进。同时,试点改革没有增加一般工商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和生活用水的负担。河北省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有序,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预期目标,具备了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
这一次,九个省被选中扩大改革试点。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四省地处华北,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五省分布在东部、中部和西部,水资源丰枯程度不同,取水类型多样,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通过扩大试点,将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效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有利于丰富和完善水资源税制设计,为全面推进水资源税制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问:推进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答:人多水少,空水资源分布不均衡,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中国人均水资源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8%。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而北方水资源短缺。特别是华北地区供需矛盾突出,地下水超采总量和面积占全国的1/2。水已成为我国严重的产品短缺和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保护和自然恢复优先的原则,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0/0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资源综合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政策导向。二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的节水意识和积极性,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第三,有利于倡导简单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珍惜和节约资源的趋势。第四,有利于中国更好地承担国际责任,履行国际义务,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问:扩大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扩大试点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转移税费。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要维护水资源费缴纳义务、征收对象、征收依据等基本要素。,居民和一般工商税收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和生活用水负担,实现从收费制度向税收制度的平稳过渡。第二,注意监管。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通过设立差别税和依法加强征管,遏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和优化用水结构。第三,适当授权。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用水类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情况,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额的权利,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地方积极性。第四,循序渐进。在河北省试点项目的基础上,选择成熟和有代表性的地区扩大试点项目,并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后,抓住机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考虑到河北省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有效,政策基本合理,将扩大试点与河北省水资源税费相关政策进行比较。主要政策内容是:
纳税人和税收基础。结合水法,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显然是直接从河流、湖泊(包括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结合现行的水资源费制度,很明显,一般用水量是根据实际用水量征税的;采矿和工程建设的排水按排水量征税;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的错流(不含循环)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征税。
税收标准。根据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每立方米地表水0.1元~1.6元,每立方米地下水0.2元~4元,这并没有增加企业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用水负担。同时,为了发挥水资源税的调节作用,根据河北省试点政策,根据不同的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超采地区使用的地下水增加1 ~4倍;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1 ~3倍;对特殊行业征收高额税收;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用水,实行低税率。具体适用税额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统筹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保护要求。
税收激励。明确六种减免税情况:一是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农业生产免税;第二,为了鼓励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从污水处理中回收水是免税的;第三,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可以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网络以外的其他方式获得用水,从而免税;第四,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或污染水资源,抽水蓄能发电是免税的;第五,考虑到特殊的生产工艺不消耗水资源,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密闭管道中回注,可免税;第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税收征管。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确定了“税收征管、水利核销、独立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收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取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交流税收和用水信息。
收入归属与财务担保。为了调动试点省份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根据河北省的试点政策,试点期间所有的水资源税收将留在当地。试点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保障。
问:扩大试点改革对用水者的负担有什么影响?
答:扩大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采用差别税收政策,既抑制了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求。税费改革后,居民和一般工商企业的税收标准基本未变,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农业生产用水的合理数量免征关税,超过限额的部分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下实行低税率。对地下水双重征税和过度开采地区的过度计划用水将增加高耗水企业的负担。同时,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殊行业的税收负担也会增加。考虑到税后企业约束机制将进一步加强,鼓励企业增加节水投资,采取措施降低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改变用水方式,部分企业的税额将有所降低。
问:如何组织实施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
答:试点省份和相关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首先,完善改革政策。试点省份要及时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第二,做好征收准备和管理工作。建立税务和水利部门的工作合作机制,收集税收信息,传递纳税人档案,开发和测试税收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的意义、实施目标和主要内容,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注,稳定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指导和培训,及时解答涉税问题,优化纳税服务。四是继续扎实推进试点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加强了工作指导,积极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试点省份要落实任务和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标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 就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答记者问
地址:http://www.aqh3.com/adeyw/203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