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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自治制度的完整性,主要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上 在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施政纲领和组织大纲中,首次比较具体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使我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定型,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为基本国策。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1984年,在全面总结民族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经相关专家多次研究,反复编撰,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快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深远意义进一步推进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水平,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为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决定、意见、方法和条例。 近年来,《加快边境旗市发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就业的决定》相继出台,《关于正确解决新形势下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关于支援人口较少民族的通知》等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精神的具体 自治区财政、规划、交通、水利、农牧、扶贫、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卫生等部门制定了照顾和倾斜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政策。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编撰后自治法的总条文从以往的第67条增加到第74条 编纂主要集中在经济体制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援助上 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作两处修改 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是国家重要的政治制度”改为“是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二是增加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继续和完善”的表现。 这两处的编撰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地位和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增添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浓墨重彩 从1980年至今,自治区自治条例相继形成草案20余稿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审议了批准的现行3个自治旗和呼包两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38件 这些地方性法规大大补充和完善了我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接近了少数民族地区迅速发展的实际需要。 (周洁、陈艳平)

标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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