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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应该向原告、被告发送相同的审判文件,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但是,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向原被告发送了两份完全不同的审判文件。

“这件“怪事”上了《焦点访谈》:同一案件,原告、被告的裁判文书竟截然不

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审判员,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审判文件呢? 这个事件之后该怎么处理呢?

同一案件的两份不同的审判文件

让我们先弄清楚这件事的经过。

赵洪利,是这起合同纠纷案的原告。

2006年,赵洪利在绥中大渔场包下了50亩土地,准备养鱼。 根据赵洪利提供的滩涂分包合同,这50亩土地确实是以赵洪利的名义租赁的。

赵洪利:还剩10亩土地,经别人介绍转借给被告李国法。 不办任何纸质手续,只是口头让他继承我的名字,不允许他卖,也不允许他做别的。

李国法是这件事的被告。

赵洪利说,将其中10亩滩涂转包给李国法后,李国法没有履行两人之间的约定,反而将这10亩滩涂转租给了第三方。 赵洪利几次找到李国法进行研究,要求他归还土地,但没有成功。 没办法,赵洪利被法院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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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赵洪利以原告身份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李国法等3名被告告上法庭。 但是赵洪利等了一年多,没有等待法院的审判结果。 因此,赵洪利决定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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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利:撤销的首要理由是怀疑审判长有问题,我打算换审判长审判我的案件。 第二,扩大我的证据。

年7月16日,赵洪利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出解约申请。 同日,绥中县人民法院向他发送了准许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虽说撤回了诉状,但合同纠纷没有得到处理。

因此,在收到解约裁决书两年后,赵洪利围绕滩涂分包合同纠纷,以其他事由将李国法等人再次告上法庭。 绥中县人民法院也将再次立案开庭审理。 但是,作为这次审判举证的一环,被告在法庭上拿出了该案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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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利:当时我是个笨蛋。 律师问我,有判决书吗? 我说没有

赵洪利告诉记者,他第一次知道被告有判决书。 此时,第一次诉讼撤销已经过去了两年多。

案件中,原告有解约裁决书,被告有判决书,这是怎么回事?

《焦点访谈》记者经常针对两份庭审文件,发现案件编号、负责人相同,时间不同:判决在前,撤回在后。

被告李国法出具的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赵洪利知道土地在流转,并不是原告不知道,所以要求原告赵洪利归还海滩土地使用权,本院不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洪利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李林成审判员:刘延顺、高云山

时间:年5月29日

原告赵洪利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道:。

原告于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约申请,本院裁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允许原告赵洪利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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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林成审判员:刘延顺、高云山

时间:年7月16日

那么,哪个裁决有效? 你知道法院有两个不同的审判文件吗? 聚焦采访的记者追问了相关负责人。

问题1 :哪个裁决文件有效?

记者随赵洪利来到绥中县人民法院,看到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起草了二庭庭长张伟和副院长的明绍权。 他们承认,这两份完全不同的审判文件确实是绥中县人民法院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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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案件为什么有两个完全不同的裁判文书,审判长张伟承认:“这个案件确实有瑕疵。” 关于哪个判决比较有效,审判长张伟说:“在判决中结出的案件中,驳回了原告赵洪利的诉讼。 这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原告这个案子输了。 判决是发给谁的,三名被告中有一人被发给,但原告没有发送这份审判文件。” 张伟审判长说,年的案件应该是通过判决结案的案件,但审判文件只发给3名被告中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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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这个判决生效了,之后为什么允许原告解约呢? 对此,明绍权副院长又提出了一种新的说法,认为该事件是“以撤回的方式结合的事件”。

实际上,要评价年的这个案件的两个判决文件哪个有效,关键是法院最终是以判决还是以解约结束。 之后,绥中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名为“年”的案件文件。 我知道这件事确实以解约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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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案件后,案件必须以判决结束,但奇怪的是,该案的绥中县人民法院并未以判决结束,而是以解约结束。 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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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权副院长说:“判决生效需要双方判决,判决书应由双方持有,一方持有,一方原告不持有,判决不生效。”

为什么判决书只能送达三名被告中的一人? 查明原因,当记者提出想见此案的负责人,也就是审判长李林成时,绥中县人民法院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问题2 :法院的审查程序有问题吗?

看了这同一事件的两份审判文件,判决书也好,解约裁决书也好,都盖有绥中县人民法院的院印。 同一案件编号的案件中会出现两份完全不同的审判文件,盖章前是经过审查手续的吗? 法院的院印是怎么建造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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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记者提问中,审判长张伟说:“有缺点。 就是这件事。 请不要调查。 可以吗? 这真不好意思。 司法机关丢了脸。 ”。

问题3 :法院为什么不及时改正错误?

年结束至今已有几年,这种明显的错误,绥中县人民法院为什么一直没有解决? 对此,明绍权副院长说:“他们也没找,我们也没发现。”

事实上,从年赵洪利再次起诉时的庭审记录可以看出,在被告质证环节,被告出具的第二个证据是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判决书的一部分。

根据该审判记录,年绥中县人民法院确认,年案有两个不同的判决文件问题。 尽管如此,还是没有积极纠正这个错误。

张伟审判长解释说:“那个时候已经过了复审期,这个期间是半年,判决裁定了这半年。”

赵洪利说:“你说六个月没有投诉了,我看了这判决书两年多了。 你做了双重判决。 结束了却过了我的控诉期? ”。

4 :接下来,法院该怎么办?

当记者询问下一步绥中县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此案对两个审判文件的案件时,张伟审判长回答说:“判决有效还是裁定有效、有错误、有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复审,下一步是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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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年11月21日,原告赵洪利收到绥中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该裁决书中写道:。

原审原告赵洪利和原审被告李国法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由本院于年7月16日作出的()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该裁定确实有错误,必须重新审理。

“这件“怪事”上了《焦点访谈》:同一案件,原告、被告的裁判文书竟截然不

也就是说,原告赵洪利年11月21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中,绥中县人民法院认为此前原告判决的解约裁定有误,应当重新审理。

令人费解的是,案件卷宗是以撤诉捆绑的案件,绥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明绍权此前也表示应收回判决书。 那个绥中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为什么不纠正以前的判决,反而判断具有法律效力的解约裁定有误? 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央视信息将继续备受关注。

“这件“怪事”上了《焦点访谈》:同一案件,原告、被告的裁判文书竟截然不

这个“怪事”登在“焦点采访”上:同样的事件,原告、被告的审判文件完全不同! 法院的判决应该向原告、被告发送同样的审判文件,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也就是说,原告赵洪利年11月21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中,绥中县人民法院认为此前原告判决的解约裁定有误,应当重新审理。

标题:“这件“怪事”上了《焦点访谈》:同一案件,原告、被告的裁判文书竟截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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