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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天津9月27日(记者刘阳) 8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经营调查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是为了应对《无证无照经营调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营造宽松创业创新环境的诉求,取代《取缔办法》,在监管体制、措施及处罚尺度方面进行了巨大变革。 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服务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新的“方法”在那些方面发生了变化? 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 这是监管层和所有经营者都应该知道的。
、《办法》的出台是推进改革的必要步骤,可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力
《无照经营董事办法》于2003年1月6日通过,十年来,为制止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先照后证”,该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现实的问题,首要是经营调查的范围, 这一系列问题迫切需要加以修改,以保障和推进改革从登记环节向监管环节的进一步扩张,建立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机制,确保商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谁批准、谁监督、谁监督”。 大体上,调查无证据的经营行为不是市场监督一家的责任
根据《取缔办法》的规定,无证经营和无证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许可审查部门也可以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调查。 这容易引起很多问题:一是部门责任不明确。 许多执法机关在调查无证、无证、无照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承担责任的现象,一旦发生问题,也很难追究责任。 二是法律责任负担不平衡。 工商部门和许可批准部门分别根据现行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随机行为,因此不同部门查处同一违法行为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三是许可审批部门只允许重新许可、轻监管、甚至不监管的情况下发生。
新出台的《办法》对“先照后证”商事制度,实行了法规名列无证和无证,区分无证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查部门调查无证经营的制度。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在应当取得许可的行业首先领取营业执照,但从事无证经营活动,这种情况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许可部门调查。 根据《谁批准、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大致情况,负责无证经营的调查部门一般应当是负责相应行业经营活动的许可批准部门。 有些行业的许可批准属于权限交叉行业或者地方权限,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明确。 二是经营者未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行业经营,这种情况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责任的部门调查。 在既不是三无证也不是无证的情况下,按照无证经营调查责任的规定明确相应的调查部门。 合理区分“无证经营”、“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三种情况,明确各自的调查机构,克服以往“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规定的制度缺陷,加强对行政监管的 对监管授权不明确的地方,采取了“事先补充授权”的方法,确保了事情得到管理,有责任的人负责,监管无缝联络。
三、《办法》体现了政府监管理念的转变,有助于激发中青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主体活力
《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合理区分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查明未经调查的无证无证经营行为,这些特殊经营行为不再要求经营者进行工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但属于合法经营,不予调查。 这个划分是《方法》最重要的拷贝和突出的亮点。 有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市场自由度和容忍度,也有利于使用最低限度的证书管理制度,减少无证书或无证书经营的空期。
具体而言,《办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无需依法取得许可的民间劳动活动,不是无证经营。 与过去的方法相比,“农业副产品销售”取消了“农民”、“地产地消”两个限定条件,增加了“日常生活用品”、“老百姓劳动活动”的经营项目。 这种经营行为最典型的就是人们常说的“早市”和“晚市”上的经营行为。 与普通的商事经营行为不同,这种行为不是在固定、专业的经营场所进行,一般在道路、住宅区等城乡公共活动空之间进行,不是24小时、间断经营,而是早上、晚上、周末等居民的 这个《办法》的重要副本是授权县、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需求、条件和情况指定这样的经营场所和特定的时间。 该规定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之间,充分反映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满足小额经营活动诉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管理预约制度,
四、《办法》赋予政府组织领导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同监管
虽然取缔办法中没有地方政府职能的规定,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许多社会管理行业、许多管理部门,由政府统一领导,主导总汇、协调领导、齐捕共管,实践中各地政府也需要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进行协调。 《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无证无照经营调查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调查工作机制。 将实践中的方法提升为法规的正式规定。
《办法》并强调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新闻共享,引入信用监管,调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利用新闻互联网平台加强新闻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职责的无证经营,并 各执法机构只有共享新闻、合作,才能比较有效地实现行政执法的最终目标,有助于权责确定、透明高效的案件事后监管机制的建立。
五、《办法》强调管结合,分类管理,处罚适度
强调管道结合、分类管理是新“方法”的亮点副本。
首先是放宽审讯范围,执法更加灵活。 根据《取缔办法》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无照经营的一种,《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也就是登记的经营范围 因为,除法律禁止的行为和必须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外,经营范围为经营者自主选择的复印件,超出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属于应当变更登记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受相关商事登记管理制度处罚,并受经营管理制度处罚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变更登记的处罚一般是限期责令不要逾期登记后给予罚款处罚,总体上比不服从经营灵活。
其次,强调催收、引诱、调节监管力度,不实行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 《办法》确定调查部门应当多次调查与诱惑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具备办理证据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的意愿的,应当依法办理和诱惑相应的证据。 因此,今天的调查、明天的再犯,行政执法的价格会很高,社会资源会被浪费。
制定了更加严格和不严厉的调查措施。 《办法》中取消了《取缔办法》中可以没收扣押、扣押设备、工具、财产等的规定和取缔随机经营行为的规定,保存了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制度。 无法承担“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执法人员与违法者的冲突减少了。
最后是限定松树和有度的调查尺度。 无证经营处罚由其他法律规定,无经营罚款上限,其他法律法规未确定规定的,《取缔办法》不区分无证的,按情节分为2万、20万、50万三个等级,统一变更为1万元。 以上规定体现了对无证经营行为处罚的有度理念,无证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六、《办法》规定鼓励群众举报,将调查处或者个人的新闻记入信用记录
《办法》中确定,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利用新闻互联网平台加强新闻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责任的无证经营,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并安排人员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有关部门通报的电话、邮箱或电子邮箱地址,接受通报,依法解决。 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解决结果,为举报人保密。 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体从事无证无证经营的,应当填写信用记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 社会各界可通过拨打天津市便民专线88908890报警。
标题:“天津市贯彻执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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