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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北京3月2日消息根据中国之声《信息与新闻摘要》报道,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3-2信息和报纸的摘要全文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为了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条例》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
一是确定应急事业体制。 《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域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负责、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和派出机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务。
二是加强应急准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遣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公布给本单位工作人员。 《条例》还对应急救援队、应急值班制度的建立、工作人员的应急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等文案做出了规定。
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的规定救助遇难者,救治伤员,研究事故的快速发展趋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二次发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机构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中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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