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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北京2月23日消息(总台中央广记者张浩森)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信息纵横》报道,此前媒体报道,59岁的甘肃人马光辉27年前用淘金的方法掘金,马光辉却有7800多克。
马光辉经过多次讨论后,向青海省公安厅要求刑事赔偿。 年11月25日,青海省公安厅认为赔偿请求缺乏确凿证据,决定赔偿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不予赔偿。 随后,马光辉向公安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退还涉案款项。 22日上午,马先生接到公安部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青海省公安厅在接到决定书后60天内退还款项5183克。 马光辉20多年前的钱为什么不回来?
根据公安部《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1994年8月,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青海省公安厅以涉嫌赔偿请求人马光辉出售黄金为由,没收了其所持黄金,并对马光辉进行了收容审查。 1995年1月17日,青海省公安厅解除对赔偿请求人的收容审查,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或采取其他解决办法。 但是,金钱并未总是归还给马的光辉。 之后,马光辉用各种方法申请归还查获的7800多克黄金,但都没有结果。 马光辉代理律师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认为,这是青海省公安厅违法查封的行为。 “关键是弄清事实后,必须立即解决钱。 包括解除对马光辉个体的收容审查,将钱归还给他。 之后,如果说明他没有问题,或者案件没有继续搜查而扣押了钱,我认为是非法扣押。 ”。 张新宇表示
根据青海省公安厅方面向张新宇提供的资料,扣押马光辉的款项后,公安厅将款项出售给了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张新宇说:“卖了4000克以上,这4000克以上是马光辉的钱吗? 现在没有证据可以说明。 另外,这也无法说明这是马光亮所有的黄金还是马光亮的一部分黄金。”
根据《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公安部认为,青海省公安厅扣押涉案款项并销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但未提供原始案件证据,无法说明扣押和销售涉案款项的合法性,应视为非法扣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教授杨伟东指出,逮捕时不论嫌疑人是否违法,解除对嫌疑人的收容审查后,继续扣押嫌疑人的物品是非法扣押。
杨伟东说:“现在我们知道的是,人被释放了,东西还被扣留着。 这意味着这种扣押是长时间持续的非法状态。 即使最终抵扣也是合法的,之后必须解除。 但是,实际上超过了扣押时间。 所以,这种情况下的扣押实际上是占有人的财产,而且扣押失去了正当性,失去了合法性。 ”。
杨伟东补充说,两高对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也越来越有利于对当事人的赔偿。
对于青海省公安厅认为赔偿请求超过时效,决定不赔偿的看法,张新宇律师认为,由于马光辉的钱继续被公安机关扣押,因此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
张新宇说:“扣除的款项,由公安机关控制,马光辉本人无法录用,刑事案件没有最终结论,解除收容审查后,无论是撤销案件,还是案件如何解决,都没有给马光辉最终结论。 所以,这个事件其实一直是持续状态,这样的扣押也是持续状态。 ”。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也承认了这一观点:赔偿义务机关未提供证据,表示已解决涉案款项并将解决办法送交赔偿请求人,对涉案款项的扣押处于继续状态,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并适用国家赔偿法,认定不超过赔偿请求时效,
记者试图与青海省公安厅取得联系,但在发布消息时,没有得到相关答复。
复议决定书中所说的归还黄金5183克是怎么来的? 张新宇表示,由于当时马辉没有收到扣押证明,根据当时的笔录,被扣押的款项为7000多克,只有450万美元的价值。 公安部根据当时黄金的价格96元/克,计算出了约5183克。
马辉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正在考虑是否服从决定。 因为张新律师表示有可能不服从,(向青海省公安厅)要求返还的钱数和马光辉形象的7800克有一定的差距。 但是,目前在扣押数量方面,双方都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因此仍有争议。 张新宇说:“如果确实不能接受这个金额,我们也将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诉权,继续主张马光辉的权利。 此案因赔偿义务机关不提供扣押清单,无法举证。 在那种情况下,举证的责任将转移到赔偿业务机构。 这个解释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 其实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争论”。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教授杨伟东说,马光辉作为赔偿请求人,肯定有义务提供数量证据。 但是,公安机关在扣押时没有记录详细的数量,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杨伟东说:“赔偿行为人尽量说明是7800多克,需要让大家信服至少是7800多克而不是5183克的线索,即使没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 比如,挖了多少,谁怎么说的? 另外,赔偿义务机关也可以辩解说我扣除了5000克以上,但那需要证据。 这需要复议机关和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评价。 ”。
标题:“商人黄金被扣26年续:公安部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返还五千余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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