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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1月11日,
据财政部网站11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及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作出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者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资产管理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的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予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应在资产管理产品经理随后几个月的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中扣除已缴纳的税款。
此外,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两部委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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