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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税收制度已经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关键。“一带一路”的建设为企业“走出去”创造了难得的机遇。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各种形式的跨境贸易与合作,许多企业对“走出去”中的各种税收问题感到困惑。因此,在企业层面,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协定条款,对于有效提升海外投资竞争力,深化国际经济合作非常重要。

把握税收协定,“走出去”减负有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际司司长王炳明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国际商会、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联合举办的“一带一路税收与新国际税收法规”宣传会上,以“税收协定服务企业走出去”为主题做了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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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也称为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务管辖区)通过谈判达成的书面协定,以协调其税务管辖区和处理相关税务问题。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也称驻在国)和东道国(也称收入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来分配跨国经营和投资收入的税权,以提高税收的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通过税收合作和双边协商解决涉税纠纷,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经济、技术、文化和人员交流。"目前,税收制度已经成为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关键."王炳明说,中国与105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其中101个已经生效。此外,内地亦分别与香港和澳门签署了税务安排。2014年,中国与德国和俄罗斯签署了全面修订的税收协定;2015年,中国与智利、津巴布韦、俄罗斯和印度尼西亚签署了税务条约和议定书;2016年,中国与罗马尼亚、波兰、马来西亚、柬埔寨和巴基斯坦签署了税务条约和议定书。在过去的三年里,中国与1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6项税收协定(包括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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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对企业“走出去”有两个主要功能。“一方面,避免在中国和投资国对相同的收入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海外税务争议可以按照税务条约中的相互协商程序解决。从协议的执行情况来看,这些协议减轻了中国“走出去”企业的海外税收负担,提高了它们的海外竞争力。”王炳明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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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通过降低来源国的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根据国内税法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住国将对境外应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以达到避免缔约双方双重征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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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抵扣相关税款?王炳明表示,根据现行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应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面临着居住国和来源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为避免这一问题,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居民企业从境外应税所得中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境内按规定抵扣,这就是所谓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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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根据税收协定不应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在抵免范围内。因此,如果企业在从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获得收入时需要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则应在当地申请税收协定待遇;否则,因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在中国无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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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他说,让我们假设中国企业在A国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A国企业向中国企业派发100万元的股息。根据A国的国内税法,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征收15%的预扣所得税,但根据双边税收协定,A国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不应超过支付给中国境内纳税居民企业的股息总额的5%。因此,中国居民企业可以要求甲国税务机关按5%的税率纳税,即在甲国缴纳5万元所得税,这可以纳入中国税收抵免范围。但是,如果中国居民企业根据当地税法缴纳15万元所得税,协议中规定的额外10万元税款不能在中国境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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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商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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