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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蔡羽[20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和收益对应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土地储备领域启动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与2017年不同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额度同时发放。请组织好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以尽快发挥债券资金的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2017年5月16日
附件: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和收益相匹配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为供应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储备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国土资源部列入名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储备土地而发行的,由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的各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债务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借入土地储备债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是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发行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并借给市、县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自行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六条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相应的政府资金收入应当能够保证债券本息的偿还,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的自我平衡。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应当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由国土资源部目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确定年度国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次区域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并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数额不足或不需要的,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内进行整体调整,给予批准并抄报国土资源部。
第三章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并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市、县财政部门将审查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省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专用债券需求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部发行的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市县申报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入和融资余额等情况,提出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年度配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市县分配定额,并抄送省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结合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提出具体的项目安排建议,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六条借入土地储备专用债券收入的增加,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计划。包括:
(一)省级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收入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
(二)市、县政府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
第十七条增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借贷安排的支出,应当纳入预算调整计划,包括同级支出和下级借贷支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支出应明确具体项目,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并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块位置、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支平衡计划、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并与当地政府债务管理系统搞好联系。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进行合理估算和合理安排,并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规模、利率和利率合理估算,并纳入政府资金预算支出的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及发行费用应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的规定纳入相关预算项目。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方案,审核确定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计划,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和期限等事项。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配合本地区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发行筹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专用债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场化发行,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专用债券应当统一命名,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省、自治区、直辖市(期)政府专用债券”,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严格对应项目。根据土地储备项目的区位特征和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个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的多个项目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的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具体而言,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提前偿还债券本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息,支付发行费用。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或本级应承担的本息支付和发行费用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支付。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用债券余额进行分配,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
如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售,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到期债券本金无法偿还,可在周转还款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收入实现后返还。
第二十九条年终,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专用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地反映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收入、安排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土地储备专用债券发行、使用和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储备土地按期供应,确保项目收入与融资的平衡。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的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借入政府债务,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借入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储备土地,切实明晰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的价值。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获取相应的电子监管号码,反映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反映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地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发行、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土地储备基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向财政部报告,并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七条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地方政府特别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管理制度,分地区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配额,并对地方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管理进行监督。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和监督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根据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土地储备规模和资金需求(包括成本估算等)。),组织土地储备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筹备发行本地区土地储备专用债券。
第四十条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债务管理的要求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议,以及专项债务风险、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负责审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和资金监管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土地储备管理要求、土地储备规模、成本等因素,审核地方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将土地储备项目库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连接起来,配合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各项准备工作,监督地方土地储备机构规范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使用,合理控制土地流转的步伐,与相应的专用债券衔接还本付息,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控。
第四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测算和提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为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提供相关材料,规范土地储备专用债券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题: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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