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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食品安全办[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公室、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格”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要职责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推销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增强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
公安部
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补救方案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的监管,增强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的内容
(一)生产食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擅自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的虚假标识;
(三)通过互联网、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进行食品、保健食品的非法营销宣传和欺诈销售;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二、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主要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和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的主要职责。
一是强化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和广告真实,不含虚假声明。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和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建立并实施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员工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员工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二是强化业务单位的主体责任。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对其经营的产品直接负责。应建立和完善产品可追溯性管理体系,如申领证书和票证、检验和检查等。,确保其经营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确保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并确保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的标签真实,不含虚假声明。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无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和关联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所的酒店和会议场所的主办者和出租者,应当依法对进入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登记其真实姓名,并对利用其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四,强化广告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依法履行审核证明文件和审核广告内容的义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发布虚假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广告代理商或出版商不能提供广告商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提前要求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强化进口商的主体责任。进口商应对其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以及标签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不符合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二)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优先、层次互补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首先,认真检查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不按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品)、掺假、虚假宣传产品标签等违法行为。检查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公众公布。
二是认真检查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格、产品标签、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就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能等违法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依法从重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公众公布。
第三,认真调查非实体店经营单位。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的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以及超越经营范围、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和欺诈消费者等非法活动。发现产品标签和网站宣传含有虚假宣传效果的,责令其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进行处理。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如电视台、报纸、互联网交易平台、酒店、会议场所等。,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于涉外网站,请咨询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公众公布。
第四,对涉嫌非法添加或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加大对网上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和电话销售产品的抽样检查。重点采样: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等。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被召回和移除的产品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防止其再次进入市场;涉及其他区域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继续实施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样和处罚结果都向公众公布。
第五,加大对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食品功能主张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后监管,严肃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职责。严肃查处食品广告虚假宣传和疾病防治效果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并向社会公告;仍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其停止播放和下线,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一方面,地方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开展暗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经营者,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和产品,依法处置信息等。,公开曝光。同时,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监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至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罚。鼓励群众投诉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鼓励消费者投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身体和经济损害。各类投诉和举报应及时受理,迅速核实,迅速处理。对于投诉和举报的线索,经过调查,生产环节应该延伸到操作环节,相关产品应该召回。经营环节要追溯到生产环节,源头和其他销售渠道要彻底调查。工作中注重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并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情况。2017年12月31日前,地方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潜在风险的调查和检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整改到位。省级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对本地区的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和梳理,并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
(二)抽查。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对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对发现市场混乱和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四.工作保障
(a)宣传和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保健食品知识普及,增加消费者健康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认知和认知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购买。
(二)知情调查。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发〔2015〕271号)及相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合力。告知有关部门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的非法销售、非法宣传、非法添加和非法生产等问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评价和评估。地方政府控制食品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2017年省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任景熙
标题: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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