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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二)购买非正常损失的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理服务和运输服务;(三)在产品和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消耗的采购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运输服务;(四)房地产的非正常损失,以及购买房地产所消耗的商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在建房地产项目消耗的外购商品、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修的房地产都是在建的房地产项目。
财税[2016]36号文件也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腐烂变质,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从企业报告的列报原则来看,对应“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无论是作为“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都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成本。如何正确计算这一成本?
一是异常损失货物的采购,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和运输服务
例1。aq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购买了一批商品,不含税价格30万元,当月入库。由于市场原因,该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将这批货物送至bd公司进行加工和维修。加工修复费10000元(不含税,下同),往返运输费5000元。所有上述事项均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2月20日,aq公司销售部在交通主干道上叫卖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相当于修理、加工、运输费用进项税1.3万元。12月22日晚,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由值班人员吸烟引起),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的货物,相应的修理、加工、运输费用进项税为0.11万元。12月25日,由于不可抗力,公司损失货物价值5万元,相当于修理、加工、运输费用进项税2400元。
1.定性增值税:
(1)在主干道上销售商品被工商部门没收。罚没物品价值3万元;aq公司仓库失火(由值班人员吸烟引起),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的物品。这两种情况都是由于aq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2)由于不可抗力,aq损失了价值5万元的货物。这种情况不是公司管理不善的原因,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2.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款:待处理的财产损失为11.09
信用:库存货物(假设不考虑货物中包含的加工和运输成本)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移)1.09 [(3+2)×0.17+0.24]
注:由于公司不可抗力,丢失货物对应的进项税和包括运输加工费在内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但可以正常扣除。
二是非正常损失的产品和产成品所消耗的商品采购(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运输服务
例2。abc制造有限公司由于半成本车间年久失修,于2016年12月放弃了一批价值5万元的产品(相当于外购原材料进项税85万元,运输及维修费用2000元)。为了生产这批产品,abc公司购买了一条20万元的新生产线,本月折旧8,000元,12月扣除了这条生产线的进项税3.4万元(固定资产)。
1.定性增值税:
(1)由于半成本车间长期失修,一批价值50000元的产品(包括原材料采购进项税8500元,运输及维修费用进项税2000元)在雨中被丢弃。这是由于abc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非正常损失”的定义,相应的原材料采购进项税8500元,运输及修理费进项税2000元不能抵扣。
(2)为了生产这批产品,购买了一条20万元的新生产线,该生产线的进项税3.4万元(固定资产)已于12月份扣除,无需转出。
2.会计处理:
借款:待处理的财产损失为6.05
信用:库存商品(在制品)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1.05(0.85+0.2)
三、房地产的非正常损失,以及购买商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消耗的房地产
例3。abc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从一家公司购买了固定资产(旧仓库)作为生产车间。购买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土地所有权另行计算),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人民币25万元。生产车间已有40年历史,2017年初被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为“危险建筑”。然而,abc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进行了重大维护,维护费用为120万元。维修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132,000元,在开具发票当月申报认证抵扣。2017年7月,相关管理部门认为生产车间必须拆除,一个月内开工。假设abc公司将于2017年7月拆除该建筑。
例4。2016年8月,中航有限公司对车间进行了维修和翻新。维修费用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是33,000元。2017年4月,该车间被纳入市政拆除范围,通常在5月份拆除。
1.定性增值税:
例3:由于“危房”是违反政府相关部门规定购买的,是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非正常损失”的定义,扣除的进项税应转出。
例4:对自有厂房进行修复和改造,然后纳入城市拆迁范围,进行正常拆迁。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非正常损失”的定义,扣除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2.会计处理:(不包括清理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借款:待处理的财产损失38.2
贷方:应付费用-应付增值税(进项税转移)38.2(25+13.2)
4.非正常损失的在建房地产项目所消耗的采购货物、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
例5。abc有限公司在2017年初自己建了一个仓库。为在建工程采购的货物、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为400万元,2月份扣除进项税44万元。3月中旬,该项目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建筑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管理部门强行拆除。
例6。2016年8月,中航有限公司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了一个仓库。由于市政府突然改变市政规划,在建仓库被征用。2017年4月,abc公司与市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合同。在建工程账面金额为300万元,进项税20万元已于3月核定扣除。
1.定性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例5应认定为abc公司的非正常损失,并转出相关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例6:这不是由abc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不确定为非正常损失,涉及的进项税正常扣除。
2.四月份的会计处理:
借款:待处理财产损失744(444+300)
贷款:700个在建项目(400+30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转移)44
(作者:SF快递(集团)有限公司)
标题: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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