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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从2017年至2019年,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时应避免以下六个误区。

六个问题需厘清

问题1:

小微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

广义的小微企业是指根据《中小企业标准规定》(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2011]300号)分类的企业,是指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小微企业。其标准是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指标为基础,结合行业特点,分为16个行业。例如,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低于4亿元的工业企业是中小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均为小企业;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六个问题需厘清

狭义的小微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标准是根据三个指标制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职工人数和总资产,分为两大行业: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包括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财税[2017]43号文件上调至5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六个问题需厘清

可以看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划分的小微企业标准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标准不同,不仅在判断指标上不同,在判断指标上也不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不等于小型和低利润企业。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六个问题需厘清

问题2: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税率优惠。这里的“合格”还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不受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的第一个条件。因为国家会根据经济社会条件和其他因素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这些政策,实施鼓励、限制或控制特定产业的政策。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因此,对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六个问题需厘清

目前,国家限制和禁止产业的标准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订)。在目录的第二部分,农业、林业、钢铁、黄金、建材等17大类223种产品被列为国家限制类产业和产品。

六个问题需厘清

问题3:

到年底,如果总资产和员工人数超标,那就不是一个微利的小企业

有人认为年末总资产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或年末100人以上/80人以上的企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这是不正确的。

财税[2017]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派出的劳动者人数。所指的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2,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个问题需厘清

因此,判断小型微利企业员工人数和总资产的指标标准是企业按规定方法计算的年度季度平均值,也就是说,即使年末总资产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或者年末员工人数超过100人/80人,只要年度季度总资产和员工人数的平均值不超过规定值,它们仍然是小型微利企业。

六个问题需厘清

问题4:

应纳税所得额是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各项扣除和亏损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小企业和低利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各项扣除和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小企业和低利润企业的应税所得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的“应税所得”。

六个问题需厘清

问题5:

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小企业和低利润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小型和微利企业不同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不同的纳税人类别,其认定和分类标准也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有三个标准来确定小型和低利润企业:年度应纳税收入、雇员人数和总资产。增值税纳税人根据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六个问题需厘清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合格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六个问题需厘清

问题6: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提前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和缴纳年度结算时,可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特别备案。

六个问题需厘清

(作者: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

标题:六个问题需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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