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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克法正[2017]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整合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收益感,根据《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R&D费用扣除政策的实施情况通知如下:
一是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工作凝聚力,形成合力。要加强活动前后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公告,引导企业规范R&D项目管理和成本归集,确保政策的落实、细化和落地。
二、异议项目评估
1.税务部门如不同意企业享受优惠抵扣的R&D项目,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市(含)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由县级科技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直接认定。
2.评估部门接到税务部门的评估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有渠道将评估意见反馈给税务部门。鉴定时,应当有3名以上相关行业、技术、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于省部级(含)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和往年已认定的跨年度R&D项目,税务机关不再要求认定。
三、经核实有异议的项目认定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的R&D费用加扣除项目进行核实后,如对企业的R&D项目有异议,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四.相关要求
1 .开展R&D企业认定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部门保护预算。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估、材料提交、工作流程、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
执行企业R&D费用增减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应向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财政部税务管理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1日
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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