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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的蓬勃发展,金融与技术的融合加快,fintech发展迅速,有效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用性和便利性,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但与此同时,金融技术也加速了风险溢出。目前,大数据应用、信息安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潜在风险,给现行监管带来挑战。近日,记者就中国金融技术风险、国际金融技术监管经验、监管技术等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
金融技术的强烈风险特征要求强有力的监管
记者:您认为目前金融技术的发展存在哪些风险?最近,央行和其他七个部委首次停止了对ico的融资。社会上有些人质疑区块链技术。你觉得这个怎么样?
金融技术本身的金融属性决定了它具有很强的风险特征。从目前的风险来看,一个是来自金融技术本身的风险。第二,金融技术的存在导致金融体系的金融风险增加。一方面,金融技术使金融风险更加隐蔽,扩散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技术增加了金融业脱媒的风险。此外,金融技术还将涉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总的来说,金融技术仍然具有很强的风险特征,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管。
孙国峰:金融技术本身的金融属性决定了它具有很强的风险特征。从目前的风险来看,一个是来自金融技术本身的风险。主要表现是技术风险更加突出。由于金融技术应用广泛,一旦技术本身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从而引发金融风险。此外,它还显示了使用大数据的风险。不言而喻,大数据的使用是金融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效率,在大数据的授信、信用报告等方面对金融定价起到很好的作用。然而,在收集、传输和使用大数据的过程中,风险可能会出现并影响整个金融系统。
第二,金融技术的存在导致金融体系的金融风险增加。一方面,金融技术使金融风险更加隐蔽、扩散更快、影响更广,增加了金融系统风险。例如,“电子租宝”事件。过去,许多金融风险仅限于某个地区。现在,金融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都很容易使风险影响到广泛的个人并传播得更快;另一方面,金融技术增加了金融业脱媒的风险。银行资金流动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框架,但现在有大量资金通过金融科技公司流动,其中一些监管相对较弱,可能会带来风险。还有监管套利的风险。由于金融科技行业的许多业务位于相对模糊的区域,边界不清,可能存在监管套利问题,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套利和跨国监管套利。
此外,金融技术还将涉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目前,许多金融大数据都是从互联网平台生成的,而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和互联网公司往往是一个群体。在通过互联网平台向金融领域传输数据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消费者对大数据的知情权、隐私权和选择权。例如,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社交网络获得的数据可以在被转移到金融领域之后用于分析个人信用状况,这可能影响个人借贷行为。然而,当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社交网络上时,他们没有授权这些平台分析他们的个人信用状况。事实上,这可能涉及侵犯消费者的隐私。因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
总的来说,金融技术仍然具有很强的风险特征,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管。
至于制止ico,ico实际上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停止ico是必要和及时的。然而,这并不妨碍相关金融技术公司、行业机构和技术公司继续研究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本身是一项很好的技术,区块链的技术研究不仅可以通过ico进行,还可以通过各种技术进行。因此,为了区分区块链技术和ico,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于许多领域和场景,包括一些社会管理场景。不应将Blockchain和ico等同起来,有必要进一步拓宽区块链技术研发的视野。
微观监管应与宏观审慎管理相结合
记者:你认为国外金融技术监管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你对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有什么建议?
我国金融技术监管应注重微观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的结合。微观监管采用渗透式监管,由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金融技术的金融特征和相关业务类型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宏观审慎管理是将金融技术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完善支付机构客户储备资金集中管理体系。此外,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技术公司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非常重要。
孙国峰:中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的金融技术风险可能更加突出。目前,国际金融技术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些相对较小和开放的经济体和国际金融中心,如英国和新加坡。由于它们的市场相对较小,金融技术发展带来的潜在风险并不十分突出。与此同时,他们肩负着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任务,并将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包括监督沙箱的引入;另一个是一些金融市场特别大的大型经济体,如美国和中国。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依赖于互联网。如果有足够的用户和大的市场,就很有可能实现盈利。中国和美国有相似之处,即两国都比较大,人口多,金融市场大。此外,中国也有明显而独特的优势,互联网用户比美国多,尤其是移动智能手机的市场份额比美国高。此外,中国金融技术发展需求大,动力强。然而,美国金融技术的发展在技术和严格监管方面具有一些领先优势。虽然中国在金融技术的应用方面明显领先,但也存在模糊的监管领域,尤其是个人数据的保护不如美国完善。当然,这可能有利于金融技术在发展初期的快速发展,但今天,我们必须抓紧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不能允许出现因法律法规不明确而导致个人数据隐私权受损的现象。
因此,我认为美国金融技术监管的一些经验值得中国借鉴,尤其是其渗透监管和功能监管。在美国,无论金融技术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根据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的性质,将其纳入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如p2p。一些业务涉及产权变更,并由美国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美国财政部监管货币服务机构,每个州都有一部货币转移法,要求向州政府监管机构登记货币转移。此外,美国还有联邦消费者保护法和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从行为监管的角度保护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监管沙箱,作为国际经验,不排除考虑在个别领域试点,但一般不适合在中国广泛实施。中国金融技术的主要问题是监管不足。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初创企业实施了监管沙箱,金融技术的发展需要鼓励。相反,中国市场相对较大,金融技术机构相对容易获利,发展势头强劲。在这种背景下,如果监管沙箱再次实施,中国可能会遇到许多大、中、小型金融技术机构申请,而监管沙箱可能无法容纳这么多机构。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技术监管应注重微观职能监管与宏观审慎管理的结合。微观监管采用渗透式监管,由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金融技术的金融特征和相关业务类型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监管空白。宏观审慎管理是将金融技术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完善支付机构客户储备资金集中管理体系。金融技术行业风险具有高度传染性,金融技术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一些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金融科技公司收取客户准备金,一旦风险发生,可能会对银行流动性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应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准备金进行风险准备金管理。此外,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技术公司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非常重要。例如,金融技术巨头凭借丰富的产品线聚集了大量的数据,客观上形成了数据垄断和数据寡头,造成了信息孤岛,不利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以新建立的网络连接为例,它实际上解决了数据垄断的问题。过去,一些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金融技术公司在银行办理相关清算业务,从银行方面看不到金融技术公司资本流动的具体情况。现在网络连接已经建立,从明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所有涉及银行账户的网上支付服务都将通过网络连接平台进行处理,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直接与银行连接进行网上支付服务,这将有助于管理层了解和掌握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相关数据,从而打破数据垄断。
监管科技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促进监管成本的适度内部化
记者:随着金融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近年来,监管技术在金融技术监管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请告诉我们国际监管科学技术的发展。你对促进中国监管科技的发展有什么建议?
要发展我国的监管科学技术,首先要推进大数据的标准化,这是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应用的基础。二是制定相关行业规则和标准,有效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三,加强数据分析的相关研究,与国际组织和各国央行合作,共同推进。此外,在此过程中,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监管科技机制,促进监管成本的适度内部化,帮助解决监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缓解金融监管中的不公平,构建公平、有序、竞争的金融科技新生态环境。
孙国峰:监管科技可以定义为科技与监管的有机结合,使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科技来满足监管合规要求。监管科技起源于发达经济体,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主要来源于供求两方面的因素。从需求方面看,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当局加强了监管,金融机构遵守监管法律的成本增加。为了避免因不符合监管要求而导致的高额罚款,金融机构起初雇佣了大量员工,但成本迅速增加,然后开始逐步引入监管技术,以满足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当然,在监管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监管当局也在发展监管科学技术,以避免一些监管不到位的地方被监管科学技术所规避。目前,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实际上是一种包容性监管,这很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缺乏发展自身监管技术以满足监管合规要求的动力。因此,在当前条件下,为了更好地识别和控制金融风险,监管当局更有可能引入高科技来提高其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从供应方来看,近两年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监管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在技术上得以实现。
只有当供给和需求条件都满足时,监管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事实上,中国的供给因素与世界相似,但需求因素主要来自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发展需求的不足,而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需求非常强劲。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且跨市场、跨行业品种较多,因此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相对较重。为了应对金融风险,必须加强监管。如果我们仅仅依靠人工监管,成本相对较高,而且是不可持续的。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往往是在金融风险暴露之后,才发现迹象,然后才知道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过去,这种被动应对金融风险的方法显然不符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引入高科技手段,采用监管技术的方法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筛查,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良好的基础。例如,现在我们主要依靠金融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风险监控。随着未来监管科技的发展,监管部门在整合数据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实时直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获取包含多维信息的底层数据,生成分析指标,既保证了相关指标的真实性,又保证了时效性。在此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方法发现潜在风险,相当于建立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难以防范的主要原因是,它们不仅涉及可能产生羊群效应和顺周期行为的时间轴,还涉及容易造成风险相互感染的空轴。无论是时间轴还是空轴,相关传导都很难预测。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央行都在探索,试图预测和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包括建立一些大规模的经济模型进行分析,但很难准确跟踪和预警系统性风险。也许基于大数据的预测可能更准确或更有效。
要发展我国的监管科学技术,首先要推进大数据的标准化,这是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应用的基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金融标准化的相关工作,一些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也在推进相关数据标准。二是制定相关行业规则和标准,有效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三,加强数据分析的相关研究,与国际组织和各国央行合作,共同推进。
此外,在此过程中,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监管科技机制,促进监管成本的适度内部化,帮助解决监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缓解金融监管中的不公平,构建公平、有序、竞争的金融科技新生态环境。
目前,监管科技的发展路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金融监管当局自主研发金融科技体系。第二,金融监管当局将监管系统的研发外包出去。第三,研究和开发由金融技术公司进行,由监管机构和第三方进行评估,这些评估可用于然后推广,以形成适应整个行业的监管技术体系。无论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都需要成本投入。如果监管机构完全承担成本,最终将由纳税人支付,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整个金融技术行业有必要分担监管机构开发监管技术的部分成本。至于成本分担的方式,我们可以积极探索和创新,比如通过超级数据平台,依靠股权作为纽带,或者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和模式创新等。,为监管科技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标题:构建中国金融科技监管“双支柱” 访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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