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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应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涉税当事人,税务机关是否应出具文件以及出具何种文件,应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司法机关是否予以处理来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如何出具文书

首先,存在着应由税务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行政处罚法》,如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得到及时纠正,且未造成有害后果,则不会实施行政处罚。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要签发相关文件。《税务检查工作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认为税务违法行为轻微,不能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起草《关于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税务稽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出具相应的文件,但该条例对“依法”没有具体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笔者认为,对存在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无不良后果三种情况下出具。对于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应当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如何出具文书

二是存在应由税务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且未超过追究处罚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务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确有应受税务行政处罚和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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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应由税务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超过了追究处罚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内未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两部法律明确规定,在处罚期限过后是否处罚是“不再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是否出具相应的文件。地方执行不统一,部分地区下发《不予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地区不下发处罚文件。在我看来,“不再行政处罚”和“不再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含义。“不再行政处罚”是指“应当处罚而不处罚”,税务机关已经丧失了处罚权,因此不应出具处罚文书,即不应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如何出具文书

第四,有应由税务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尚未作出但已移交司法机关的。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后,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只有在司法机关没有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相反,如果司法机关有刑事处罚,行政机关就不能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即没有行政处罚权,就不应该出具处罚文书。

税务行政处罚如何出具文书

(作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税务行政处罚如何出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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