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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首次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和法律顾问工作的公务员应当具有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修订必将对行政机关产生深远的影响,税务机关也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修改包括《法官法》在内的八部法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首次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和法律顾问工作的公务员应当具有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修订将对行政机关产生深远的影响。行政机关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税务机关也不例外。
笔者认为,目前担任行政处罚决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可以继续从事这项工作,不受此次法律修订的影响。目前,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中,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只需要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通过省政府或部委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证书即可。2018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使用了“首次从事”一词,这意味着该条款仅对从未从事过相关执法活动的人员具有约束力。目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公务员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从事第一次执法活动,自然不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样,在2018年1月1日之后,从事上述工作并随后调任的公务员如果调整到上述职位,则无需获得法律专业资格。
但是,笔者认为,执法人员的岗位调整不应跨越岗位类别。也就是说,2018年1月1日后,如果你想调整到一个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职位,你只能调整到一个与原工作性质相同的职位。如税务人员张,2015年在稽查局审判岗工作(审判岗负责审查处罚决定),后调离工作岗位,当时张只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不从事行政复议。2018年2月,如果我局拟将张调至监管科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和行政复议,人事调动决议和张的职务必须修改为:将张调至监管科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查,但不进行行政复议。这样,就不会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有一个问题,如果一个税务人员问一个在税务局监管科负责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和行政复议的公务员,但在此期间没有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他是一个从事行政复议的公务员吗?这涉及到对“从事行政复议”的理解。笔者认为,根据现行规定,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具有执法资格的公务员从事行政复议工作。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相应的工作经历,如参与行政复议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授权稽查局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授权税务机关实施2000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曾经或正在稽查局的邮政或税务局工作的税务人员不是第一次受聘的公务员。笔者认为,上述人员在2018年1月1日后可以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但未从事行政复议的不能从事行政复议。在类似情况下,公安局派出所有权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税务机关只能对罚款2000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县级税务局应经相应部门人员审核。
在我看来,没有必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就实施即决处罚。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处罚决定审查人审查。首次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律依据,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警告的,执法人员可以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相关执法人员不需要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需要证明相关人员合格,主体合法。一、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审查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事过相关工作。第二,根据“档案主义”原则,上述信息需要载入相应的档案。如果以上两点不能实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将被视为瑕疵,而主体将是违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将面临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处理。
当前,行政机关做好人才储备迫在眉睫。毕竟,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和行政复议的执法人员数量有限。这些人总是需要退休和调换工作,而且人数会逐渐减少。结合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改革要求,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这一困境:一是增加现有公务员多岗位培训的经验,充实监管部门的力量;第二是增加法律专业新招聘公务员的比例;三是从2018年起,鼓励具有注册资格的公务员参加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四,为社会选拔具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律师资格证书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作者:重庆市秀山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律师)
标题:行政处罚法修订 对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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