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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发票数据是税务机关专有的,但由于有限的票面信息,仅限于标的物和交易标的物信息,仅通过发票实施购置税抵扣很难识别业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我们使用大数据思维,加强数据的互连,并将数据专有化改为数据共享,我们应该能够改变这种情况。
自2017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重点开展了医药、废旧物资回收等行业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成效显著。在调查涉税案件时,笔者也深切感受到,1994年税制改革后实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法》的核算方法需要转型升级。
与购置税抵扣会计规则相关的虚假披露
为有效开展医药和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国家税务总局利用大数据分析对可疑数据进行自上而下的分类和推送。根据这些可疑数据,稽查部门采取了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整等多种手段,发现了与《采购抵扣税法》会计规则相关的各种虚开发票情况。
首先,有输入数据,没有输出数据。由于增值税抵扣法只考虑购买的税款,购买什么品种没有区别?因此,这些涉税企业获得尽可能多的进项发票来抵消,并且没有真实的交易来获得虚假的发票,因此没有外部销售。这种“进而不出”的现象不符合企业的经营常规,但却符合购置税抵扣法的会计规则。
第二,有输出数据但没有输入数据。企业有正常的对外销售,但对应的外购商品没有取得进项发票,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是正常的。这里有销售数据,没有输入数据,这意味着企业虚开发票来满足下游企业的要求,而它发出的商品名称并没有真正发生,这与从所购商品获得的发票不一致,导致销售数据没有输入数据。同样,这种“不进则退”的现象不符合企业管理的一般规律,但符合购置税抵扣的会计规律,企业可以控制自己的税率。
第三,进出口项目数据不匹配。这种情况,一方面有上述两种类型,既接受虚拟发票又接受外部虚拟发票;另一方面,涉税企业利用进口和销售商品名称的多义性,如通用名称和名称缩写,制造虚假发票。根据《增值税进项抵扣法》的核算方法,这不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申报抵扣。
增值税进项抵扣法的缺陷
自1994年实施增值税改革以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法》在保证国税及时入库、方便企业增值税纳税核算、便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日常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特别是建立了一系列的方法和制度,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扣除、票证比对审核等。,确保了购置税抵扣法的顺利实施。然而,经过20多年的增值税管理实践,增值税进项抵扣法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
一是管理模式粗放。采购抵扣税只占采购业务所缴纳的税款总额,没有考虑采购项目的构成和规模,没有考虑进出口业务的关联性和匹配性,导致了大量不符合企业业务常规但符合采购抵扣税的现象,因此可以正常抵扣。
第二,保障手段单一。通过建立新的发票管理制度来加强购置税抵扣的实施,购置税抵扣法在实践中逐渐演变为凭票抵扣。发票票面信息的逻辑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票面信息与其业务真实性信息之间的严重偏差,以及目前的保证手段过于单一。
利用大数据完善采购抵扣税法
“互联网+”催生了各种新的商业形式,新经济蓬勃发展。增值税进项抵扣法也需要大大完善,以便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首先,建立增值税管理平台,从数据仓库向数据平台转变。依托现有新发票管理系统、“金山”征管系统、网上发票、电子发票等系统,整合资源,搭建增值税管理平台。所有现有的应用系统都存储着大量的信息,这在本质上只是一个数据仓库。数据平台不仅是海量的信息,也是满足各方需求的多向信息流。例如,企业的认证扣除信息应自动汇总到进项税申报的申报系统中。当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未及时申报时,企业的认证抵扣信息将自动转出进项税。企业对外开票的信息依赖于采购信息,否则就不可能对外开票。同时,采购信息可以追溯到所有中间企业的流通环节。通过这种方式,大数据平台被用来确保购买扣除税法的良好实施。
第二,加强互联互通,实现从数据专有到数据共享的转变。传统数据在不同系统和部门之间是专有和独立的,即使在同一个单位,不同系统之间的共享程度也不高。在大数据时代,这种现象将彻底改变。众所周知,发达的电子商城与畅达物流服务之间的信息无缝连接是一种典型的高耦合度的大数据共享经济。
长期以来,一方面,发票数据为税务机关所专有,另一方面,发票的票面信息有限,仅限于标的物和交易标的物信息等。仅通过发票实施购置税抵扣很难识别业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我们使用大数据思维,加强数据的互连,并将数据专有化改为数据共享,我们应该能够改变这种情况。
建立发票信息共享模式。当前发票的人脸信息是孤立的,难以实时有效地验证,人脸信息的真实性也难以区分。然而,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减免凭证,却远远超出了涉税范围。因此,应建立发票信息共享系统,与相关部门共享发票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发票的数据效用。例如,对于应该公开的银行信息,可以与商业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等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战略协议,并实现数据互联,从而可以实时验证和选择发票上显示的支付渠道。同时,很明显,企业只能根据自己选择的支付渠道进行支付。这样,对于这项业务来说,资金的流动是明确的;对于商业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第三方来说,它们将形成重要的客户资源,从而增加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展开现有发票的信息元素。物流、物流服务和业务人员等信息包含在发票信息中,发票信息作为特殊文件信息辅助,并作为发票进行管理。同时,扩大数据共享的范围。例如,物流服务信息可以与物流企业共享,自助运输服务信息可以与运输管理部门共享,业务人员信息可以与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共享。这样,大数据共享被用来解决购买扣除法中的交易真实性问题。
第三,从数据监控到数据信用的转变。传统的购销涉税数据预警和监控是由税务机关通过数据模型和数据指标分析发起,然后由税务机关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检查,最后由企业被动接受和处理,这是单向的。通过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后,这些预警信息不再只是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单向互动,而是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网络互通。例如,企业因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或被评为税收抵免D级等信息,将形成企业税收抵免的二维码,通过大数据平台自动推给相应的客户和政府部门,使其在一定范围内的业务受到限制。这样,数据监控将无形中起到数据信用的作用,企业的守法行为自然会由被动变为主动。
(作者: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标题:用好大数据,改进增值税购进扣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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