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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晖

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普及和运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我国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比重显著增加,支付结算效率进一步提高,票据业务风险得到有效遏制。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该政策实施后,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量大幅增加,但在推广过程中仍存在亟待解决的瓶颈。本文以菏泽市电子商务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业务推广调查为例,分析了推广过程中的瓶颈,并提出了促进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发展电子商业 汇票业务对策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提供电子客票业务的银行机构网点数量相对较少。截至2017年6月底,菏泽29家银行机构中有19家开通了电子客票业务,占比65.52%。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设立538个营业网点,仅98个营业网点开通了电子客票业务,占比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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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票据电子化率显著提高。自2017年1月1日通知实施以来,菏泽地区商业汇票电子汇率明显提高。2017年1-6月,菏泽市共发行电子客票2250张,金额216.37亿元,占商业票据发行总额的68.31%,电子客票同比增长28.35%;办理电子票据贴现业务789项,金额159.86亿元,占商业票据贴现总额的89.96%,电子费率同比增长52.90%

发展电子商业 汇票业务对策

(三)提前实现电子客票处理的限额。根据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单票金额超过100万元时,所有商业票据均采用电子票据处理。2017年1月至6月底,菏泽市单个商业汇票发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票据2757张,金额256.89亿元,其中通过电子票据系统办理的1062张,占37.97%,金额210.59亿元,占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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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票据业务推广的瓶颈

(a)商业银行不太积极推广电子客票。首先,收入并不可观。银行在办理电子客票业务时,可以获得客票金额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但其收入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的短期贷款收入。第二,银行管理者的知识水平不能满足电子票据发展的需要。银行人员对电子客票的理解仅停留在操作和制度层面。第三,面对票据业务的风险,国有商业银行选择“保守”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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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客票系统尚未实现全覆盖。首先,一些银行机构被暂停申请相关支付系统,因为它们没有严格执行支付和清算规则。二是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集中办理。票据业务属于银行信贷业务,属于公司业务部管理。没有企业信贷业务的银行机构不能为客户开具商业汇票。第三,由于电子客票系统功能不完善,部分银行未能实现全网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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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小企业对电子客票的接受度较低。首先,银行机构的宣传不到位。目前,商业银行的宣传手段仍停留在外观宣传上,如发放宣传传单、悬挂宣传横幅、引导屏幕宣传等。,而没有有针对性地选择潜在客户进行“一对一”的宣传和咨询。二是业务交易单位双方必须同时开通电子票据服务。例如,菏泽某城市商业银行的客户××电力有限公司,每年处理的银行承兑汇票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其原材料是农作物废料,这些作坊或个体工商户大多没有开设企业网上银行,所以电子票据无法应用。第三,电子客票的转让成本高于纸质客票。经调查,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更愿意接受纸质商业汇票。原因是商业票据的持有人更愿意将票据转让给票据经纪人,以缩短转让处理时间,简化票据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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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法律法规的滞后制约了电子票据的发展。目前,办理电子客票业务的制度基础主要包括《电子客票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但是,目前正在使用的比尔·劳自1995年颁布以来一直没有修订过,新的电子客票的法律地位也不清楚。电子客票业务的电子签名已经超过了比尔·劳的发行形式。虽然《电子签名法》肯定了数据电文的形式,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比尔·劳的滞后并不能有效调解电子票据纠纷中所涉及的票据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票据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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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意识。第一,加强业务培训。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人员开展电子客票业务专项培训,对银行机构参与者进行电子客票系统功能、业务处理模式和常见异常问题解决方案的培训,以提升银行机构电子客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引导已开展电子客票业务的银行机构根据自身特色业务营销活动,捆绑销售电子客票,提高社会认知度。第三,银行机构应以核心客户“下游企业”为目标客户,实施精准营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分客户市场,提供差异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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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降低强制使用电子客票的限额。建议在《通知》的基础上,从2017年起,单票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商业票据原则上采用电子客票处理,单票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商业票据原则上从2018年起采用电子客票处理,进一步降低强制使用电子客票的额度,推广电子客票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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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导银行机构完善内部系统,尽快实现网点全覆盖。一是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完善行内业务系统,包括行内网上银行系统和电子客票系统接口,同时为系统配备专职维护人员,尽快实现电子客票系统在行内业务营业网点的100%全覆盖。二是优化电子客票系统的顾客反馈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系统制定配套业务系统操作流程,现场跟踪客户服务,定期进行客户调查,提高企业积极性。第三,银行机构在加入电子票据系统的同时,应完善相关子系统的功能,并尽快组织网上营业网点加入票据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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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电子票务法律法规,优化业务办理法律环境。随着包括电子客票在内的电子支付结算工具的出现,迫切需要尽快引入适合其发展的法律规范。一是修改《比尔·劳协议》和《支付结算办法》中的滞后条款,重新界定票据的形式和签名,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增加电子票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标准条款,使法律法规真正在实践中发挥指导作用。其次,从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征出发,制定电子签名的使用规范,增加电子票据风险责任的划分和承担等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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