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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

第44号订单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7年10月25日

主要林木品种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主要林木品种的审批,公平、公开、科学、高效地审批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44号令(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树种推广前应经国家或省级批准。

本办法适用于主要林木品种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根据《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种子园种子、母树林和优良种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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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推广的森林品种的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生态促进的森林品种的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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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专业人员组成,任期5年。

第五条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组织森林品种的审定并公布结论。董事长委员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8-10人。

第六条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根据林木用途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森林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会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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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设立,负责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有一名秘书长和1-2名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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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的,经主任委员批准后,由委员本人或者秘书处申请更换。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申请国家或者省的审批;但是,区域试验仅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应当申请省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由省级审批。

同一树种不能同时申报国家和省审批。

第十条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树种批准申请表。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和特征、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和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征、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议品种名称;如果质量和特殊使用价值是申报的主要原因,应详细说明质量和特殊使用价值,并提供相关试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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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种和无性系应详细描述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4)区域测试证书表格。已完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试验的品种,应提供至少三个生态差异显著的区域试验点的数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区域试验的品种,应提供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三个区域试验点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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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森林品种(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和试验林)特征的图像数据或图谱。

(六)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申请审批的林木品种为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的安全证书。

申请审批的树种通过省级审查,并向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省级审批的,还应当提供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与原育种者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原育种者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机构申请森林品种审定的,还应当附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申请审批的森林品种已经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项材料,但应当提交品种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在中国申请林木品种审定,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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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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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审定选育不明、但具有较高利用价值和优良生产性状的林木品种;育种者未申请批准的林木品种,可根据与育种者签订的协议,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批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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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审批的林木品种,其适宜种植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相应的适宜种植范围变化后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国家或者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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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审批材料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审查和公告

第十七条树种审批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受理林木品种审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其中参加国家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参加省级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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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度审批工作的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临时委员。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初步审查的结果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经区域试验确认,在一定区域内生产具有较高利用价值、优良的树种。

(二)优良种子源区的优良林分或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

(3)具有特殊利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和品种。

(四)成功引种驯化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和品种。

第二十条通过林木品种审定的,专业委员会应当提出林木品种的特征、培育技术、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

对初审未通过审批的林木品种,确需用于林业生产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鉴定建议,同时还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有效期。

同一品种只能鉴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经专业委员会批准的森林品种,由秘书处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天。

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品种特征、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主要用途、申请人、育种等。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向主任委员会报告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如经董事长委员会批准,则应通过审查(认可)予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品种和无性系进行质量或者特殊价值检测、dna指纹检测。

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对森林品种的选育地点进行考察,对品种和无性系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地考察,或者要求申请人介绍具体的选育过程、区域试验和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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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对审定(认可)的森林品种进行命名和编号,颁发森林品种证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林木种子数量、品种特征、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主要用途、申请人、育种者等。还应当公告森林良种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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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适宜种植范围发生变化,同一林木品种再次通过审批的,林木品种审批委员会应当在颁发新的林木品种证书前收回原林木品种证书;新的林木种子证书由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种子编号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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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通过国家审定的森林品种,可以在国家适宜的生态区推广;通过省级审批的森林品种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当的生态区域内推广。

第二十六条省级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会审(认可)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将未审定的森林品种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原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或国家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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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复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尚未通过初审(认可),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将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的林木品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和销售,但可以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十条树种审批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批的成员可能影响审批结果的公正性,可以向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回避;参与审批的会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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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成员为申请人,应当回避今年的森林品种审定;如不回避,其申请审批的初审(认可)结果无效。

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申请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决定。

董事长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申请由董事长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书、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征图、质量鉴定报告、种子样本、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以确保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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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良种的数量和名称

第三十三条林木良种数量由六部分组成,即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简称、审定或鉴定标志、林木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码、林木良种序号和审定(认可)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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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国家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中国”;省级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批准或认证标志:S代表批准,R代表认证。

(3)林木良种分类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即:引进品种和驯化品种;;优良种源sp;优秀家庭SF;优秀克隆sc;优良品种;母树林ss;Sso在种子园里;克隆种子园的C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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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园编码后,括号中的阿拉伯数字用来表示育种代数,如(1)第一代种子园,(1.5)第一代改良种子园,等等。

(4)树种编码:由树种的属名和种名(拉丁名)的首字母组成。如果它与其他树种重复,物种名称的第二个和随后的字母将被添加,直到它们不同。

(5)林木良种序号:由3个阿拉伯数字组成。

(6)审核(确认)年:由四个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的林木种子有效期以×年(xxxx-XXXX)表示。

第三十五条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描述或者夸大其词,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

林木良种的名称应当与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名称一致。

第六章介绍记录

第三十六条建立相同适宜生态区省际种子检验数据共享和互认机制,开展引进备案。

第37条。经省级批准的良种引进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进者应当将引进的良种和地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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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者应该对引进品种的适应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引荐人应当向引荐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引荐备案材料:

(一)引种记录表,包括良种名称、良种数量、树种、种类、引种者姓名、联系方式、批准的品种适宜种植面积(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以及拟引进的地区(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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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木良种引进审批公告及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三)能够证明品种在拟引进地区适应性的试验报告。

(四)介绍记录材料的真实性。

引进的林木品种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所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引进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发布引进备案公告。公告号的格式为:(X)引言[X]第X号,其中第一个“X”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个“X”是年份号,第三个“X”是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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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省级批准的林木品种的同一适宜生态区,由引种所在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撤销审批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森林良种的审批:

(一)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

(二)以欺骗、伪造测试数据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批的。

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通过审批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二条有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撤销林木良种资格。

取消林木品种的试(认)证,秘书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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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主席委员会审查。经审查同意撤销审批的,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撤销审批(认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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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不撤销林木良种资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宣布撤销试验(认定)的林木良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

省级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撤销公告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森林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第四十五条主要林木品种审批申请表和引种备案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卢伟

标题:国家林业局第44号令(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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