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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指南:7月13日,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利益联动机制,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扶贫作用的意见》,提出11项措施,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新型农民”在工业扶贫中进一步发挥带动扶贫作用。意见全文如下: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完善利益联动机制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扶贫作用的意见
皖农办[2017]109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力军,也是引导贫困人口发展产业、脱贫致富的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在扶贫中的作用,完善利益联动机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完善利益联动机制,建立紧密的驱动关系
(一)家庭政策选择环节。根据贫困户自身条件和贫困需求,合理选择相应的联系纽带,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确定贫困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模式。实行股份挂钩,鼓励贫困户入股土地(山地和水面)、自有设施设备、财政扶贫到户资金、工业扶贫奖励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集体资源资产基金转股量化到户、财政支农资金等具有资源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实行“保证收入+每股分红”的分配模式。执行订单链接。对于有产品销售需求的贫困户,鼓励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先与他们签订长期农产品(000061,诊断股票)购销合同,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市场价格+一定比例浮动”等保护价收购;鼓励效益好的新型农业经营实体,让贫困家庭以返利的形式分享加工和销售的效益。开展服务对接,鼓励有生产经营服务需求的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品种技术、疾病防控、市场信息、产品营销、干燥加工、仓储物流等服务,以及预付定金、贷款担保等服务,并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开展劳务联动,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考虑长期就业或季节性工人,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保障贫困户工资收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营基地或园区,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划出部分基地或园区区域,将设施设备转包给贫困户管理,实行“保本+超产分成”的分配模式。实行租赁对接,鼓励新的农业经营主体转让或租赁贫困户拥有的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等资源、设施和设备,实行实物租金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定价方式,确保贫困户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支持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购买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并以优惠价格出租给贫困家庭。
(二)因地制宜建立联系关系。根据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新型农业经营实体的发展程度等。,选择相应的组织形式,结合和运用各种联系纽带,建立稳定、密切、互利的利益联系关系。主导产业成熟、产业链完善的贫困地区依托主导产业,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形式,主要是建立以订单、工人、股份为纽带的利益联动关系;产业链不完善的贫困地区依靠主导产业,采取“超市+合作社+贫困户”、“学校+合作社+贫困户”的形式,以订单为主要环节,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在主导产业尚未形成的贫困地区,新的农业经营主体依托基地或园区经营自己的基地或园区,将采取“新的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的形式,主要与农民工建立利益关联关系,以股份为纽带;如果没有基地或园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产业,采取“新型农业经营实体+贫困户”、“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等形式。,这种利益联系关系主要是以订单、工人和租赁为纽带建立起来的,而贫困户则被驱使增加他们的经营收入、工资收入和租金收入。
(三)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监督约束。加强监督管理、纠纷协调和风险防范,维护和巩固贫困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动关系。强化合同约束,推进合同签订,制定并实施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内容和签订程序,增强合同各方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为加强纠纷的协调,县级政府应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掌握和帮助协调解决利益联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县级农业部门应开通服务电话,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需求。探索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管理。利益关联被列为新农业经营主体的监测指标,损害贫困户利益的新农业经营主体将不会被评定为示范主体或取消现有示范主体资格。通过合理评估贫困户的资源和资产价值,市、县政府可以探索制定和发布农用地基准地价,为贫困户购买股份或转让土地提供参考依据。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资金体系,探索与农业保险和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支持主体增强实力,增强带动扶贫的能力
(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大贫困地区农业投入,引导龙头企业并购,加快企业集群集聚,实现优势资源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品牌集中。加强贫困地区土地整理、农田灌溉等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为龙头企业进入贫困村开展工业扶贫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投向贫困地区,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优质原料基地,扩大生产规模,发展绿色生产和深加工。对贫困地区龙头企业新生产线贷款、新(扩)种养殖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仪器购置给予贷款或补贴,对“三产品一标准”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申报和名牌产品给予财政奖励。优先支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在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农发行”上市,推动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新三板”和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上市。
(五)增强农民合作社带动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能力。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的示范和建立,推进贫困农户连片种植和规模养殖,为贫困农户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服务。引导农民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入股承包地、林权、扶贫资金和农产品,联合办社,依靠合作社发展产业扶贫增收。支持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大力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如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等,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就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拓展营销市场,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组织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生产经营直报系统,提高信贷、保险、补贴等服务对接能力。对农民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贫困地区“内引外引”的力度,培养和壮大熟悉法律法规、懂得合作互助、善于管理、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
(6)大力发展规模适中的家庭农场。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提高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水平。示范家庭农场的评价应倾向于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各级示范点家庭农场要突出贫困户,与贫困户合作,优先流转贫困户土地,吸纳贫困户就业,带领一批有能力的贫困户共同发展特色养殖业。鼓励贫困地区将土地权属登记、交换和土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建设连片、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向示范家庭农场转移。支持贫困地区家庭农场承担土地整理、土壤改良、小农水利建设等农田基础设施项目。推进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建设,完善家庭农场信息直报平台,将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市场准入、生产监管等服务有机整合,实现配套政策的准确衔接。
(七)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落实和完善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支持政策,大力培育贫困地区农业专业服务组织和服务型农民合作社,重点支持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组建农业服务实体。贫困村和贫困户土地托管服务用地应当优先实施涉农开发项目。通过购买服务、定向委托等方式。一、优先支持贫困户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服务,并根据政策规定优先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农业机械深松整地补贴。通过实施财政补贴,支持服务机构减免特困户服务费。制定托管服务示范组织的认证标准,支持贫困地区示范服务主体的设立。鼓励各类社会服务组织按照生产经营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服务质量。
三是加强支持和保障措施,促进工作有效实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利益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指导,并将工作成果纳入扶贫年度考核。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政府要履行主要职责,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县级行业精准扶贫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安排,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促进政策有效落实。村扶贫小组、包村单位和家庭干部应帮助贫困村和贫困家庭引进或培育新的农业经营实体,并负责促进联系和对接,指导构建紧密的利益联动机制,协调落实各方应享受的扶持政策。
(9)加强政策激励。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村和贫困家庭的积极性,把带动贫困村和贫困家庭作为享受项目、资金等政策支持的必要条件;实施奖励补贴政策,对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或补贴;将密切的驱动关系和驱动效果作为安排项目和资金数额的重要依据。贫困县应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降低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实体的融资担保门槛,并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最低担保率。我们将实施向每一个被新农业企业吸收的贫困家庭发放10万元以下贷款等政策。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分贷还贷”模式,不得增加新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利息或费用。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新的农业企业实体的保险覆盖面和索赔标准,这些新的农业企业实体驱动着贫困村庄和贫困家庭。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典型宣传,使带动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政治荣誉、事业发展和社会尊重。
(十)加强联系和对接。广泛宣传和推出,并以多种方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详细解释产业扶贫政策。认真筛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保参与驱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备实力、市场、信誉和责任,编制并公布愿意带动扶贫的优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双方对接。每个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至少带动一个贫困村,每个贫困村至少建立或引进一个农民合作社。贫困地区省级以上农民示范合作社应当吸纳至少五户贫困农户加入合作社或者入股土地。
(十一)加强指导服务。根据新的农业经营实体和贫困户的需要,培训应分不同类别进行。新专业农民的培训应优先考虑新农业企业实体的负责人和驱动贫困家庭的贫困家庭作为培训目标;在驱动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重视对贫困户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增强贫困户的自我发展能力。继续推进包村联户服务,每个农业技术人员都要联系服务两个贫困户。加强信息服务,积极收集和发布产品需求、市场预测、灾害预测、技术要点等信息。,以帮助避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标题:安徽:关于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作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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