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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科技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明年元旦实施

科技成果如何处置,利益如何分配?如何打破科技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接下来是《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明年元旦实施。

24日,第十二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从组织实施、转化服务、保障措施、技术权利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了具体规定。

福建:解除科技成果转化“后顾之忧”

为了打破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制度障碍,将权力下放给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条例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明确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机构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以固定价格投资实施转化;二是允许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全部留在单位并列入单位预算。

福建:解除科技成果转化“后顾之忧”

此外,该条例还建立了风险免除机制,以缓解科技成果转化的“担忧”。一是在技术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和拍卖确定价格,或者按照规定通过协议定价和第三方评估定价公开拟定的交易价格,且单位负责人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免除单位负责人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二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机构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了转化活动,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仍遭受损失。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并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豁免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福建:解除科技成果转化“后顾之忧”

科技人员组织自己的转化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途径。这些规定加强了对这一转变的保护和支持。例如,凡实施自己的科技成果或与他人合作的,从获利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可从实施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获得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记者郑昭)

福建:解除科技成果转化“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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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福建:解除科技成果转化“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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